依據我國憲法的規定,最高司法機關具有解釋憲法,並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它就是終局的法律守護者,也因此最高司法機關的改革十分重要......
在最高司法機關之上,除了藍天,沒有其它,也不能有其它。
依據我國憲法的規定,最高司法機關具有解釋憲法,並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它就是終局的法律守護者,也因此最高司法機關的改革十分重要。
司改會對於最高司法機關的改革,大致有以下幾個重點:
司法院轉型
我國憲法規定,最高司法機關是「司法院」,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但是按照現行的法律,司法院其實是「最高司法行政機關」,而非「最高審判機關」。它本身雖有設置大法官負責解釋憲法,但是本身並沒有設置刑事訴訟庭、民事訴訟庭、行政訴訟庭負責最終審級的任務;相反地,現行法律是在司法院之下,設置各級法院、行政法院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最高司法行政機關與最高審判機關的分離,產生的疑慮就是,司法行政權的行使,可能會干預審判獨立,導致終審法院之上,除了藍天還有太上皇。
也因此,2001年10月5日大法官於釋字530號解釋中強調,司法行政監督權的行使,不得干涉審判獨立。此外,大法官也指出,司法院組織法、法院組織法、行政法院組織法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應於這個解釋公布之日起兩年內,檢討修正,以符憲政體制。
司改會1998年所推出的司改藍圖也有提出這樣的想法,但作法上是主張廢除司法行政體質的司法院,建立以行使審判權為核心的最高法院,並另設憲法法院。而後於1999年全國司改會議召開後,則支持會議的結論,作法上改為終審機關併入司法院。雖然作法上有調整,但基本方向沒有改變。
最高法院改革
對於司改會來說,最高法院改革非常重要,因為它在現行法上是最高審判機關,會決定重大案件是否終局的確定,它的法律見解也指引下級法院和行政機關的作為。
司改會主張或支持的最高法院改革,主要有以下幾點:
1、廢除保密分案,強化民間監督可能
最高法院過去一直採取保密分案制,人民無法得知自己的案件由哪個法官審理。據官方的說法,之所以採取保密分案,是為了避免有人知道審案法官是誰之後去關說。但其實關說問題的防制,應該是藉由更完整的公開(例如公開關說者及內容),以及回歸一般政風、犯罪偵防的作法來處理。保密分案讓最高法院法官躲在秘密的保護傘下,而且易流於黑箱分案,難以監督的質疑。因此司改會主張,分案應依公開的案件分配規則,而保密分案的規定也於2012年4月16日取消。
2、強化言詞辯論,避免審理流於書面
長期以來,最高法院幾乎不開庭,審理流於書面。人民沒有機會以口頭、當面的方式向最高法院法官表達自己的看法,最高法院法官也不太有機會藉由接觸真實的人、互動中的問答,來形成自己的心證。而因為沒有開庭,人民也沒有機會去旁聽開庭,親身了解並監督最高法院的法庭活動。
司改會主張重大法律爭議案件,最高法院應行言詞辯論,這本來就是現行法律的規定,最高法院應加以落實。而於2012年10月最高法院聯席會議決定,最高法院就二審被宣告死刑的案件,即一律行言詞辯論,其他具法律上重大意義或價值的案件也將行言詞辯論。2015年底,民間團體也針對最高法院就死刑案件開言詞辯論三年來提出檢討與呼籲,包括訂定言詞辯論規則、被告有權出庭參與審判等。此外,搭配最高法院逐漸落實言詞辯論,司改會也發起最高法院言詞辯論研究小組的活動,並希望促使言詞辯論的相關配套能繼續改善。
3、判例選編應與時俱進,法律見解與事實認定不得分離
我國的判例選編制度從大理院時期即有,部分判例長期沿用,根本已經不合時宜。例如有罪推定的判例(最高法院25年度上字第3706號)直至2001年才廢止;實務上爭議甚大的「販賣毒品罪,並不以販入之後復行賣出為構成要件」(最高法院25年度非字第123號)的判例,直至2012年才廢止。另外,我國的判例,其中的法律見解不見得有案例事實可以參考,以致於有具體事實不同,卻可能要受同一判例拘束的奇怪情形。
司改會主張,判例應結合案例事實與法律見解,類似事件同樣處理,不同事件不同處理,而過時的判例也應盡速廢止。而於2012年12月司法院也宣布停止適用早期那些無實例事實可以參考的判例。
4、統一各庭的法律見解,以免人民無所適從
目前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都設有數個庭,而各庭的成員不同,法律見解也不得相同。這產生的問題就是,同樣的案例事實可能會因為不同庭的法律見解不同,而得到不同的判決結果。
為了改善這樣的情形,司改會主張設置大法庭。若審理案件時遇到重大法律爭議,或是最高法院各庭法律見解不一之時,最高法院法官得依職權或當事人聲請,將案件移給大法庭審理裁判,以統一法律見解。
而正本清源之道,司改會則認為應該要縮減最高法院的法官人數,不要再分設那麼多庭。這亦可搭配司法院的轉型,將終審法院併入司法院之中。而最高法院法官人數的縮減,必須搭配最高法院積案問題的妥善處理,否則可能反而造成訴訟案件被草率結掉。這樣的想法,是1999年全國司改會議的結論,司改會並於2003年與其他民間團體共同成立「司改三法推動聯盟」,要求修正司法院組織法,以促成這部分的改革。不過由於積案問題一直沒有很好的解決,這部分的改革遲遲難有進展。
值得一提的是,最高法院的改革於2012年陸續出現一些重大突破,其中包括廢除保密分案、強化言詞辯論、停止適用無案例事實可資參考的判例,其實導因於一些基層法官發起的改革最高法院運動。司改會十分樂見並支持這樣體制內由下而上的改革運動。
本篇轉載於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