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作為綜合性專業領域,相關法律細則亦要符合人權法要求。 本文披露憲政史上首宗由聯合國人權委員會受理、涉及台灣侵犯人權的移民法申訴案件,意義重大:憲法法庭大法官的裁決,與聯合國人權委員會的裁決如果不一致,採用哪一個為依據?中華民國不是聯合國會員國,作為被告,是履行對國際公約的承諾,接收裁決?還是以種種藉口迴避責任、違反國際法?行政機關甚至包括總統、大法官涉及違反人權法時,人民應如何透過國際社會監督以表達堅定立場?該訴訟也是檢驗台灣是否具有真正的民主,是否真正將人權的尊重和保護作為核心內容的重大指標訴訟,影響深遠......
一直以來,監察院始終是中華民國最高層級的機關之一,立憲者賦予它整飭吏治及防霉除弊的監督角色,至今超過九十年。但這項孫文獨步全球的發明,卻長年身陷功能不彰的困境,進而面臨附贅懸疣的質疑。現今的台灣情況於制憲時代差異更大,符合當代人民的要求與期許,或許也應該好好思考,為了實踐新時代人權精神的監察權,是否真的要緊抱著「監察院」不放了......
台灣於2009年將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作為國內法通過施行後,政府經常將此作為人權最高標準掛在嘴上,然而在國家安全考量下對新住民入籍後的參政權利加以限制,是否符合聯合國人權法的要求,在2024年大選中成為了另一項值得反思的觀察視角。目前有來自香港的新住民為了能否參選立委而打官司,更凸顯出「移民可以擔任公職,卻連最基層的里長都不能參選」等現行法令矛盾、邏輯混亂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