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一個關心人權課題的公民,都坚信對人權的尊重和保護對於建立一個民主、公正、平等的社會至關重要。而移民作為一個綜合性專業領域,移民專業資格認證雖方向正確,但具體細則亦要符合人權法要求,公平合理,才能讓從業人員學以所用、增強對行業的歸屬感及責任感,才能真正提升整體移民業的服務力、以保障消費者的權益。 本文披露憲政史上首宗由聯合國人權委員會受理、涉及台灣侵犯人權的申訴案件。
案件背景
台灣在兩蔣時代長期實行戒嚴,島內數十年沒有私人移民公司,移民只能以個人留學及海外工作邀請自行辦理,當時台灣地區民眾出境要經過嚴格審核,直到1989年放寬個人名義申請護照之後,才陸續出現少量私人移民公司,1996年臺海危機引發島內大規模移民潮,促成台灣移民業迅速發展,一年暴增超過六百家業者,引發當局擔憂人才大量外流,遂藉口消費者維權以實施嚴格管控。
1999年,台灣開始實行移民專業資格人員模式——有意參與移民業的人需經過自費培訓、考核合格後,頒發移民專業資格證書,之後憑證才可以應聘移民業工作,而培訓內容涉及移民法、國籍法、民法以及歐美國家地區移民法律等,亦可謂全面。
就這種專業資格認證模式而言,無疑是有利移民業走向專業化,但在具體實施細則中,卻制定了兩項廣為詬病、實為不平等限制的門檻規定:
(1)移民公司必須聘請“至少三名專業資格人員”;
(2)移民公司必須繳納“至少150萬台幣以上保證金”。
案件由來
民間有聲音在多年前向內政部提出了質疑:
“為何1名、2名就不可以,一定要至少3名以上才可以設立移民公司?為何律師、診所、會計等各專業服務行業,卻沒有至少3人以上才可以營業的規定?”
時任內政部長徐國勇表示會考慮修正,但遲遲沒有任何進展,曾在2024年登記高雄立委候選人的朱磊代表業者其後再度提出質問後,內政部回函改稱:“因為只有三名以上專業資格人員才能確保服務品質......保證金是用於提撥作為未來賠償客戶損失之用”。
對此說法,朱磊並不認同,他指出:“移民業屬諮詢服務業,業者根據自身業務狀況配置人力資源,何須政府代勞?照此邏輯,難道咖啡店必須配置三名以上咖啡師,餐廳必須三名以上廚師、律師接案必須三名以上?真若如此,中小企業豈有生存之路?”
他進一步指出,對於內政部稱保證金用於未來糾紛時賠償客戶損失,更加不合理、也不合邏輯。商業社會,雙方權責均明載於合約中,如有爭議,通常是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再經法律解決,這是正常市場機制,有糾紛難道一定就是業者問題?業者只是提供諮詢服務,客戶移民批准與否最終取決於目的國政府,按目的國法律執行,如果申請失敗為何需要業者賠償呢?若涉及投資款項,多是目的國政府或指定合資格項目專案收取,與業者有何權屬關係呢?
若查閱內政部移民署網站統計數據,二十多年來僅有三起訴訟被證實與移民業者有關,顯見內政部上述理由的確站不住腳。 於是,2020年,新大華國際發展有限公司(負責人是朱磊)就內政部移民署上述兩項規定涉嫌違憲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了訴訟。
案件發展
憲法(第23條)明文規定:“只有妨礙他人自由、重大公益才能限制人民的自由工作權”,而這兩項有爭議規定:涉及專業人數門檻限制的“提高服務品質”理由,以及保證金規定涉及的“賠償客戶損失”理由是否屬於“重大公共利益”理由呢?
在法庭答辯、裁決中,內政部及法院對此均避而不提。
其實台灣的這種保證金規定,與大陸地區移民業早年的模式較為相似,事實證明:這種模式弊大於利——不良業者反而利用這點大肆宣傳,造成政府背書的印象,最終導致消費者權益受損後頻頻向主管機關訴求賠償,且保證金成本最終被轉嫁到消費者身上,進一步加重消費者的負擔,因此,世界各國地區移民業均已摒棄這種令人詬病的保證金模式,唯有台灣依舊抱殘守缺,思維僵化;而“三人行的門檻規定”更凸顯台灣行政機構官員傲慢、堅離地的荒誕腦回路,恐連史書都未曾記載過此類奇葩限制,荒謬程度令人咋舌。
然而,即便如此荒謬、邏輯不通、極不合理不公平的限制,但訴訟在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歷時數年,還是被駁回(最高行111年上字第488號裁決),為何會這樣呢?
裁決背後
2024年大選過後,台灣繼1996年移民潮之後的第二波移民潮再起,“移民”一詞在台灣成為熱搜,移民公司業務量暴增,移民講解會場場爆滿,對兩岸局勢的擔憂、子女參軍等問題困擾等,成為這波移民潮的主要誘因。
內政部移民署網站稱每年僅一千多個家庭外移,此數據完全失真。僅舉兩例即可窺見一斑:
——美國投資人簽證(E2 visa):台灣每月近300宗E2申請多來自在美國的留學生及其家長,該簽證可以在美國長期居留,允許不限次數延期,每次五年,申請這類簽證都是以長期居住美國為目的,既可以避開美國全球稅,也可以在美國做個小生意維持生活,每年至少數千個台灣家庭就以此方式曲線移民美國。
——在加勒比海小國多米尼克護照七千人名單新聞曝光,其中竟包含了不少台灣申請人,結合與中華民國有邦交關係的聖基茨、聖盧西亞以及巴拉圭近年成為台灣人選擇快速移民的熱門選項,均顯示出台灣民眾對第二身份的強勁需求。
再加上其他各國官方數據統計,實際台灣移民人數遠遠超過官方公佈的至少十幾倍甚至數十倍以上!
朱磊指,該訴訟反映出民進黨政府有一種既不歡迎移民移入,更不能接受移民移出的心態,唯有透過嚴格管制移民業,讓業者噤若寒蟬,以掩蓋台灣人心浮怯、移民潮起的事實,便於其繼續維持打壓和排斥移民的政策,借機製造社會族群對立和矛盾,從而達到政治上的目的。
不過,面對如此巨大市場,台灣綠營色彩律師較多,亦希望從當今移民潮中分杯羹,作為民進黨的長期支持來源,政府偏袒也不意外了,於是,內政部於2020年突修法(當時正值民進黨政府在國會時多數優勢—筆者註),規定律師可不受任何保證金及人數門檻限制,直接受理移民申請。移民屬於綜合性領域,業者角色更像是專業顧問,需要瞭解各個目的國地緣政治、經濟、教育、文化、稅務、投資、法律等多方面專業知識,才能為客戶做出有價值的客觀分析,便於客戶做出最有利自己的移民選擇。但事實上,台灣目前沒有任何一所大學設有移民專業課程,令人質疑為何對一名從未參加過移民專業課程的刑事、離婚、房地產律師,會比一個經過訓練的專業資格人員要求更寬鬆呢?顯然不公平。
同時,台灣地區的移民業在政府這種過苛、不合理、不公平及違法人權的規定保護下逐漸形成了一個寡頭壟斷現象:行業排名前幾的公司幾乎壟斷了市場絕大部分資源,不僅導致行業無法與時俱進,更令近5千名專業資格人員中的九成以上在自費學習考核合格獲得資格證書後,也無法學以所用進入行業工作,無法憑藉所學到的技能謀生,這也失去了專業資格考核的根本意義!更加諷刺的是,專業人員淪為弱勢群體,自身合法權益根本無從維護。
憲法法院的態度
朱磊指,歷時數年的訴訟,亦是適逢民進黨占多數時期,政府無法無天的傲慢、行政/立法/司法的沆瀣一氣已,在訴訟中一覽無遺。喊得震天價響的“司法改革”淪為笑話。面對侵犯人權(不平等工作權、不合理工作門檻限制)如此明顯的現象,既然基層法院不敢決定,那憲法法院的態度又是如何呢?對於保障台灣人權,是否可以充當最後的屏障呢?
2024年大選後,台灣立法院換屆,民進黨也不再是多數黨,朱磊續指,他抱著最後一絲希望(或者說幻想),再於2月2日依法向憲法法庭提出了釋憲申請,希望由15名大法官組成的憲法法庭裁定《入出國移民法》第57條第3項及《移民業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輔導管理辦法》相關規定是否違憲(憲法第7條、15條、23條)以及是否違反2009年作為國內法通過的國際人權公約(《公民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6條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6條),結果,由司法院院長許宗力親自領銜,很快於3月裁定不受理(憲法法庭113審裁字第187號裁定)。令人震驚的是,許宗力等三名大法官並沒有給出任何說明及理由。
對憲法法庭這種“有氣無力”式的駁回,朱磊坦言早有心理準備,台灣所謂“司法公正”宣導的核心價值“保護弱勢、不畏強權、人人平等、保障人權”在當前背景下早已成為笑柄。
對比被定義為“專制”的大陸地區,在2018年就取消了移民中介許可及保證金規定後,經營環境變得更加自由開放,行業蓬勃發展,顯示大陸亦不擔心人才移民出去。 在高度全球化的今天,傳統移民接收大國如美國等,現在政治動盪、社會分化、高稅率影響下,有錢人也紛紛移民作為未來保險,美國已成為近年新的移民輸出大國之一,即便如此,政府也無任何干預,顯示出對自身的信心——有人來,就有人走,社會常情,何懼之有?
反觀台灣,當局雖自詡民主進步,但卻非常害怕、抵制移民,不僅在法律上極盡打壓移民之能事,更是嚴格管制移民業,這是缺乏自信的表現,也是民主的倒退,更是嚴重侵犯人權,絕非國家之利、人民之福。
提交聯合國申訴
在憲法法庭裁定不受理之後,原告新大華國際發展有限公司,依據《兩公約施行法》第3條及國際人權法之相關規定,於2024年4月向國際人權法的最終解釋機關——聯合國人權委員會提出了申訴(案件號WHRC/7389),現正等待最終裁決。
這起訴訟是憲法史上首宗由聯合國人權委員會受理的申訴案件,意義重大:憲法法庭大法官的裁決,與聯合國人權委員會的裁決如果不一致,那麼採用哪一個為依據?這也是一個嚴峻挑戰:中華民國已不是聯合國會員國,作為被告,如何履行對國際公約的承諾?是選擇遵守遊戲規則,配合申訴及接受裁決?還是以種種藉口迴避履約責任、違反國際法?
該訴訟同樣關乎:當行政機關甚至包括總統、大法官涉及違反人權法時,人民應如何透過實際行動監督台灣人權活動的堅定立場?如何透過國際社會監督打擊各種形式的歧視及不平等行為,以促成人權價值在台灣地區的實踐?
該也是檢驗台灣是否具有真正民主,是否真正將對人權的尊重和保護作為核心內容的重要訴訟,意義深遠,我們拭目以待,持續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