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 Jan
08Jan

台灣在國家安全考量下是否可以對移民入籍後的參政權利加以限制?近年移民台灣的新住民在2024年總統大選中也成為另一項值得反思的觀察視角。

目前有新住民為了能否參選立委而打官司,希望凸顯「移民可以參加考試擔任公職,卻連最基層的里長都不能參選」等現行法令矛盾之處。 

參選事件起因及經過
11月21日這週是台灣總統、立委候選人登記的時間,朱磊前往高雄市選舉委員會登記,一抵達選委會,會議室裡十多位選務人員嚴陣以待,一旁還有攝影機跟員警待命,就怕登記現場出狀況。 

朱磊拿出事先填好的資料,選務人員一項項跟他確認填寫內容,通過多項關卡確認後,高雄市選委會副總幹事隨即拿出麥克風正式宣布,選委會已經正式收到朱磊登記參選高雄市立委第七選區(鳳山區)區域立委,後續選委會將再針對候選人資格進行審核,對於通過資格的候選人會再通知抽籤。 

朱磊是來自香港的移民,6年前才拿到台灣身分證。而根據《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簡稱《港澳條例》)第16條規定,港澳居民要在拿到台灣身分證10年後才有參選公職候選人的資格。 不滿參政權受限,朱磊在11月7日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告立法委員選舉時,就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提出了假處分申請,要求高雄市選舉委員會先讓他登記參選,以保住他成為候選人的權利,朱磊也因此成為台灣第一位針對參選公職對政府提告的香港移民。 

朱磊出生在大陸,後移居香港,從事移民業。2012年蔡英文競選總統敗選之夜的《最後一哩路》演講,讓朱磊印象深刻,他說當時覺得這篇演講裡沒有指責和埋怨,凸顯了總統應有的高度、格局和胸襟,令他覺得如果台灣未來按照蔡的這種承諾是有希望的,於是在2016年蔡英文當選總統之後,馬上申請移民台灣,依法隔年取得了台灣身分證,也就是獲得了公民身份。 

2022年地方選舉時,朱磊無意間發現他所住的地方只有一個里長候選人,不用選就知道誰會當選,於是他開始查閱相關法例,發現港澳條例第16條竟規定香港人即使獲得台灣身份(也就是獲得公民資格),十年內禁止登記參選,他表示強烈不滿:「台灣可以這樣亂來嗎?」 

朱磊原本對台灣政治不太感興趣,這件事後,加上身邊越來越多香港移民遭到台灣政府無理打壓,更加凸顯出港人移台後面對的現實與原本期待之間的巨大落差所帶來的挫折感。 

2020年中國大陸頒布了《國安法》,台灣在同年創立「台港服務交流辦公室」,歡迎香港人來到台灣。不過,自2022年開始,港人來台居留、定居的數量卻大幅減少。朱磊認為,港人申請居留、定居時經常遭到刁難,問題出在政府的態度前後發生了巨大反差。 

朱磊從事移民工作多年,熟悉移民法律及流程,近年香港人申請移民台灣的限制變得非常嚴格,通過率僅有一成,很多香港人申請移民台灣即使沒有被明確拒絕,但卻被要求不停地補件再補件,當局根本沒有給出合理的理由。民間對台灣審查移民資格的最大不滿是「審查沒有標準」、「在中國大陸出生就有國安疑慮?衡量標準究竟是什麼?」申請移民台灣的香港人中,超過一半以上苦等不到結果,最終轉往移民英國、加拿大及澳洲等國,儘管這些國家的公民身分並不會比較快取得,但是審查標準清楚、法律清晰。

朱磊指,以前香港人以為台灣會張開雙臂歡迎他們,滿懷期待、甚至滿腔熱血攜家帶口移民來台,卻發現來了之後被百般刁難,這除了政府的態度大轉變外,也因為國會沒有代表包括香港人在內新住民立法委員的聲音,所以他決定參選台灣的立法委員。 然而,現行法律(《港澳條例》第16條)設計卻讓他的參政權受限,還有哪些人即便成為公民、拿到身分證也無法參選?在學者專家眼中這些限制是否合理? 

現行法令以三種法規限制各類移民的「參選權」:《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簡稱《兩岸關係條例》)第21條的「大陸地區人民」、《港澳條例》第16條中的「香港、澳門居民」、以及《國籍法》中所規範非屬前兩者的「外國人」 。

上述三類移民雖然拿到身分證後,已成為公民,可以投票選舉其他候選人,但要再滿10年,才能享有自己參選公職或組織政黨等權利。簡單來說,這三類移民在獲得公民身分之後未滿10年,都不能選台灣的立委、議員、里長等民意代表;但在擔任公職部分,這三項法令的規定卻又不盡相同,《兩岸關係條例》對大陸地區人民限制最多,《國籍法》和《港澳條例》則較為寬鬆。外國移民獲得公民身分未滿10年,只能擔任基層公務員,大陸移民連基層公務員都不能當;而港澳移民則在擔任公職上沒有任何限制。 

為何這三類移民成為台灣公民後的權利義務如此複雜?台灣人權促進會執行委員、律師周宇修說,「這跟台灣的歷史政治時空背景有關。外國人有『歸化』本國籍的問題,因為中國(大陸)跟港澳居民其實也是廣義的中華民國國民。」周宇修解釋,因為《中華民國憲法》並沒有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跟中華民國是兩個不同的國家,既然並非不同國家,其人民自然都是國民。但實務上,兩地的統治實權確實不同,因此才透過「戶籍」來解套。

周宇修指,在台灣設有戶籍才能申請中華民國身分證,因此中國(大陸)和港澳居民成了台灣法令認定上國際罕見的「無戶籍國民」,而這群國民在某種程度上卻又屬於「敵國人民」,因此他們若「取得許可進入台灣」成即便是取得公民身分後也是如此,很多權利反而比外國移民更低。 對這種說法,朱磊則反駁,周的這種觀點過於偏激狹隘,兩岸條例是在1992年頒布,目的是為了在1987年解嚴後規範兩岸之間的人員、經貿往來,何謂「敵國人民」?現在港澳台之間每日超過100個航班來往,被國際評為全球第三大繁忙航線,這是「敵我」之間的正常行為嗎?如果真是屬於所謂「敵國」,又為何可以獲得公民身份呢? 

而長期研究移民政策的台灣政治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廖元豪則表示,中國(大陸)移民、港澳移民、外國人、華僑,台灣對這幾類人的身分權利限制非常混亂、不公平,也找不到一個合理的邏輯依循,應該要早點盤點這幾類移民的各項權利,進行修法。 

對於新住民歸化未滿10年不得擔任立法委員等所有公職候選人,內政部在2018年曾公開解釋,是因為「這些重要職務的行使涉及重要決策的決定,必須對國家整體利益、民眾福祉、社經背景及人文風俗等有相當瞭解,考量新住民原屬國與我國國情有著重大差異,須經過一段時間的適應及瞭解」,才能融入我國社會體制。

以朱磊正在進行中的行政訟訴為例,他的基本質疑是:為何新住民在獲得公民身分後需要滿10年才能參選立委?港澳移民出現可擔任公職、卻無法參選里長的奇怪現象,他強烈質疑這種邏輯根本不通。朱磊認為,依照現行法令他可以參加國家考試擔任公務員,最高還可以當到部會首長,但他卻連參選里長的資格都不符,「我能當部長,卻不能選里長。難道當里長有國安疑慮,當部長就沒有國安疑慮?公職候選人最終由選民決定,不是由政府行政機關來為選民挑選的,如果是這樣,那豈不成了假普選?說我們要10年才能適應瞭解國情,但10年後我即使不瞭解國情、不融入社會、不認同所謂台灣,還是可以參選,所以10年融入這些根本就是藉口。」 

朱磊強調,雖然台灣目前沒有任何一個法律條文立提到公民的定義,但既然已經拿到身分證,又可以參加投票選舉,那就代表國家承認你是它的公民,既然都是公民,那應該受《憲法》所保障,每一個公民都是平等的、不能(在基本人權上)有差別待遇。如果政府對移民申請者有疑慮,那應該是在審核公民身分時嚴格審查,而非在審查後還有很多限制。他舉例,民進黨副總統候選人蕭美琴在2013年擔任立委時,在首次國家人權報告審查會議的發言時就明確表示,外國人歸化後10年內沒辦法參與選舉,是侵犯公民政治權利,她正展開修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他希望蕭美琴能記得自己當時說過的話,替新移民發聲。可惜至今該法仍紋絲不動。

廖元豪認同朱磊的看法並指出,對所有公民一視同仁是《憲法》的基礎,從香港移民過去審查寬鬆到這兩年審查變嚴格來看,代表政府在審查外國人是否能成為公民的前端確實有裁量空間,那就不應該在核定成為公民後的後端再做各種限制。 

限制參政權須有強力理由,未來放寬是趨勢
其他國家又是如何處理移民的相關權利呢?廖元豪說,國民是國家主權的一部分,各國對於外國人要成為國民都會謹慎把關,台灣也相同,審查期間並沒有特別長或短。「但還沒聽過有其他國家針對外國人成為公民後,還會有其他額外限制,大部分都是在前端(申請成為公民)時去做限制,像台灣前端和後端(成為公民後)都去限制算是特例。」 

對於移民參選台灣公職的疑慮,廖元豪強調,移民資格有背景審查,投入選舉時所有候選人也都要接受資格審查,就算都通過審查拿到參選資格,也還得要選民支持才能當選,「如果他(移民)有能力選上,法律為何要限制他參選?」 

對此,周宇修也表示,限制公民權利重點是有沒有強而有力的理由。以移民需10年才能參選公職來說,時間確實太長了。而港澳移民可以擔任公職卻不能參選里長等各級民代,兩者之間的確邏輯矛盾,也需要調整。 《國籍法》相關規定是2000年修法,《港澳條例》則是在1997年修訂,對於20多年前制定的法律規定是否不合時宜?周宇修評估,這些法規限制在未來勢必會開放,台灣少子化,也需要更多的移民來補充,像朱磊這樣的移民參選需求將來會愈來愈多。

不過,周宇修提到,各國在實務上本就會針對部分公民權利做出限制,像犯罪者會被剝奪參政權或參選總統的資格。台灣法律規定,恢復國籍者、中國(大陸)移民、港澳移民和外國移民都不能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這是基於特殊公職對於國家忠誠度的要求所設立的規定,在美國選總統也有同樣的限制。

但朱磊對此卻不認同,美國是承認雙重國籍的,而且也只是對總統及參眾議員少數幾個重要職位有限制,但並非所有公職候選人,最重要的是,美國並沒有將聯合國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該公約明文禁止以出生、原始國籍及民族來源作為歧視公民參政的理由,同時嚴禁除緊急狀態以外的國安理由來限制公民參政權)作為國內法實施,這點與全盤接收聯合國人權公約作為國內法實施的台灣完全不同。 

已在台灣定居的香港歷史研究者徐承恩分析,老一輩香港人認為台灣很落後,社會很亂,通常不想移民台灣,少部分很早移民來台的大多有國民黨相關背景;新一代香港移民則以為民進黨在政治上挺香港,會支持香港移民,曾對民進黨有好感,但卻因為這兩年民進黨對香港移民態度的巨大轉變,「有種被蔡英文利用後背棄的感覺」,多數人表示失望及被欺騙。

徐承恩認為,「香港人普遍對台灣民主發展歷史不熟悉,更過度投射浪漫情懷,以至於很多移民來台後,發現政府官僚、傲慢(特別是移民審查),有強大落差感:以為(台灣)一片光明,卻不知道民主在台灣還是未竟之業。」 他指出,台灣的政黨政治發展仍有很大進步空間:最大在野黨國民黨無法有效監督執政黨,目前執政的民進黨8年執政後缺乏有效制衡,對民主不是好事。

在朱磊登記參選立委之前,也有一宗類似案件。2009年台北市第六選區(大安區)國民黨籍立委李慶安因為雙重國籍辭去立委,台北市選委會舉行立委補選。原籍美國的文魯彬是台灣資深環保運動人士,在2003年放棄美國籍歸化台灣國籍,當時想投入立委補選,卻被選委會以未符合《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而不予登記。文魯彬不滿並提出訴願,訴願被駁回後繼續提出行政訴訟後敗訴。 

朱磊的主張也會面臨類似的處境嗎?朱磊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聲請假處分,要求保全他的登記參選資格,但法院在立委登記參選第二天(11月22日)以「選委會並未拒絕登記,事態不夠緊迫性」為由駁回了他的聲請。 

12月18日高雄選委會發函通知朱磊,稱中選會在審定所有立法委員候選人名單後表示,根據《港澳條例》第16條駁回了朱磊的申請。朱磊則表示,中選會的理據並不充分,因為2009年做為國內法生效的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以下稱聯合國人權公約)第25條規定,凡屬公民,就應有資格參選。而《港澳條例》第16條以出生、民族來源作為禁止他參選的理由,明顯違反了聯合國人權公約的規定,也違反了憲法人人平等及可以參政的規定,另外,朱磊對港澳條例是否獲得憲法明文授權也表示了疑慮(朱磊指,兩岸條例立法依據是憲法增修第11條,港澳條例立法時依據憲法哪一條呢?),於是他在提起訴願前,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出了緊急假處分申請。 

朱磊在兩週後(2024年1月5日)收到了法院駁回申請的裁決,理由除了朱磊不符合《港澳條例》第16條規定之外,也引用了大法官釋字618號,指港澳移民「對自由民主憲政體制認識與其他台灣地區人民容有差異」、融入台灣社會需要適應時間,且擔任公職候選人需要長時間培養讓人民信賴,故對港澳移民有差別待遇並沒有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因此朱磊的權益並沒有受害,予以駁回。 

但令人驚訝的是,法院的裁決在引用618解釋時與原解釋意旨差異很大,查閱618號原解釋文後,發現該解釋並沒有提到港澳移民,更指解釋並不涉及公職參選權,只針對大陸地區人民就任公職一事解釋,因此朱磊指法院裁決有張冠李戴、生搬硬套之疑,極其不滿,他指,台灣適逢選舉,所有的機構,即使包括司法體系,都要為選舉讓路,從法院荒腔走板的裁決內容即可窺見一斑,「我17頁紙的申請理由,法官只用了一頁紙寥寥數語就回復了,但卻花了兩週時間才通知我,對我所提的各種事實及理由視而不見,明顯是出於穩定選舉的考量。」 

對於社會上有聲音認為限制大陸及港澳人民參政權是出於國安考量,朱磊不以為然,他指出,人權國際公約說得非常清楚,締約國不得以任何國內法甚至憲法為由拒絕履行國際法義務,即使國安理由,也不能成為侵犯人權的藉口,他舉例以色列法律,即便現在爆發衝突,也沒有任何限制巴勒斯坦人民成為以色列公民後的權利,依然允許他們參加競選,組織政黨及進入國會,還按人口比例落實巴勒斯坦人做以色列公務員,難道兩岸關係現在比以巴衝突還緊張?

朱磊表示,他依然會提出訴願(據了解,朱磊於1月11日已向行政院提出訴願——編者注),若日後訴願駁回,他也會堅持繼續訴訟到底、直至憲法法庭尋求新的大法官解釋,持續爭取參政權。朱磊強調,台灣自實施聯合國人權兩公約之後,政府多次強調要以人權最高標準來落實人權保障,然而,在他訴求平等參政權一事上,卻看不到政府有任何尊重聯合國人權公約的意願,「如果自己簽署的國際公約又不遵守執行,那還有什麼資格指責別人打壓自己?有什麼資格說自己按人權最高標準落實人權保障呢?」朱磊表示,不排除在國內救濟手段用盡之後,向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申訴解決,因為此案涉及數十萬在台新住民的平等權利,他也會在法院駁回假處分之後向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緊急報備此次侵犯人權事件。

朱磊總結道,「我的參政權已經受到侵害,希望政府能正視民意啟動修法,不要帶頭繼續歧視我們這些新住民,不僅是香港移民,也包括大陸、外國來的移民,他們懷揣夢想來到台灣,就是希望看到民主、自由、人權和法治的台灣,不論出生或民族來源,都在這塊土地寫下了自己的台灣故事,政府不僅僅是保障人民安居樂業,還要讓所有移民能得到公正、公平的對待,真正有尊嚴地生活在這裡,而不是公然在法律上歧視、排斥和邊緣化他們,這才是真正的尊重新住民。」

港澳條例立法背景
回顧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草案制定時(於1993-94年間擬定),行政機關在草案總說明中亦坦承:「....港澳地區民心追求自由民主,大多數反共....考量到港澳地區人民一向係生活在自由政經制度下的事實,彰顯政府對港澳地區及人民之不同對待」,之後送交國會討論時正值終止戡亂剛結束的威權末期(1996年),亦是第二、三屆立法院交接之際,多數立法委員仍具戒嚴、戰時或動員戡亂時期的立法心態,整個立法過程充斥著動員戡亂、威權時期的常見詞語,整個會議討論過程中根本無人提及民主、自由及人權保障,可見當時得行政、立法機關操控者人權意識是極其淡薄的。 

法律以保障人權、維護社會正義、及保護弱勢群體為目標,始能為人民所信賴。而台灣選擇民主道路後,即使擔心被專制政體滲透,亦不能成為自己侵害公民人權的藉口。事實上,民主政體也並非想象中弱不禁風——當年東德的國安機關“史塔西”派遣數以萬計特工如水銀瀉地一般潛伏西德,亦未能預測及阻止柏林墻的倒塌。執政者理應對民主制度充滿自信,遵循民主社會的核心價值尊重對簽署之國際公約之承諾真正、積極地落實人權之保障,以民主、多元化、包容心態,公平地对待來自不同區域的移民,尤其是已成為公民的外來移民,而不應再以數十年前威權時期的陳規舊條來搪塞人民。舊法令若是妨礙公民享有完整的人權,國際公約作為國內法就是維護人權的最後防線,任何國內法都不能以侵害人權為代價,而誤使法律成為特定族群掌握統治權力的工具。

未來展望
台灣自民主轉型後,許多新舊法的變遷,仍常以保護為藉口,實質是延續威權時期的「有罪推定」原則,假設特定群體有潛在風險,而給予毫無必要、甚至與國際人權公約相悖、不符民主潮流的人為限制。「依法行政」的本意,就是以法律規範來框架政治權力,藉此縮減行政恣意的空間,然而現實卻是行政機關若缺乏人權意識,那麼「依法行政」必然會成為一種悖亂修辭。人權保障是社會大眾持續關注的焦點,台灣人權觀察支持通過一次次的司法實踐,提升行政機關操作者的人權意識,促使其回歸「無罪推定、公平公正對待外來移民群體,真正立於人文社會」的人權意識的框架下,扭轉社會上長期存在的對外來移民群體的偏見與歧視,這也是此次朱磊參選訴訟事件所彰顯的意義。

2009年作為國內法生效的聯合國人權宣言之一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其施行法規定了國家必須保證每一個公民平等享有公民政治權利。雖然每一個公民在享有自由和權利的程度方面,仍會受到國家行政、立法及司法政策的左右,但無論如何,確保因出生或民族來源而被排除在外的移民群體,同樣可以享受最基本的公民與政治權利,是一個國家必須要承擔的義務。 

憲法保障人的尊嚴不容侵犯,即任何人都擁有相同的尊嚴,這也是民主法治國家國家公義的底線。禁止移民在成為國人後享有平等參政權,還冠以“考察”等侮辱及歧視性字眼,充分顯露出政府部分官員的種族沙文主義心態,不僅嚴重侮辱了新住民,也表現了對新住民的歧視與不尊重,反映出官僚體制中政府官員的荒謬無知,完全沒有人權保障意識,更欠缺對法律的尊重,是對自由的打壓,實開民主倒車。 

台灣作為福爾摩薩的美麗之島,造就了不同人種、不同族群在不同的時空環境裡懷抱著不同的人生期待,來到台灣藉此尋找安身立命的人生願景,新住民在成為國人後被限制參政以致無法維護自身權益,有違公平、帶有偏見歧視,無論出於何種目的和動機,都違反了國際人權公約規範,既然接納他們成為我們其中的一份子,理應享有相同待遇與尊嚴,不應再對自己的國民仍然疑神疑鬼,是時候予以糾正行政機關這一錯誤了,責令其承擔台灣作為民主、自由、人權和法治之國的義務、以及對「人權至上」的嚴肅思考。

朱磊參選事件是首宗香港居民成為國人後爭取平等被選權的代表性訴訟,以及聯合國公約施行與其他國內法之間發生衝突應如何解決的訴訟,亦是驗證台灣是否落實人權保障、實踐人權法治國家核心價值能否成為鞏固台灣民主自由的重要歷程,意義重大,端看此次行政、司法機關如何應對。

以上部分訪談内容摘自網路媒體報道:
https://www.twreporter.org/a/2024-election-suffrage-of-hong-kong-immigrants-in-taiwan
(引用時與當事人核實後,內容有個別增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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