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政府啟動了首個國家人權行動計畫(2022至2024年),制定了包括數字人權、平等和非歧視在內的八個優先領域目標。有關《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在臺灣的執行情況,第三次國家審查報告批評了保留死刑的做法、面部識別技術使用的保障措施其管理缺乏,以及長期以來未能保護原住民、難民和尋求庇護者的權利。
女同性戀、男同性戀、雙性戀、跨性別者和間性人(LGBTI)的權利:
7月,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就跨國同性婚姻做出判決。該判決給予一對臺灣和日本同性 伴侶登記結婚的權利。儘管這是臺灣法院第四次判決支持跨國同性婚姻登記,但是仍只有在當事人的配偶也來自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國家時,才被允許跨國同性婚姻登記。截至年底,至少還有兩起挑戰這一限制的案件等待判決。
隱私權:
8月,臺灣憲法法庭裁定《個人資料保護法》(Personal Data Protection Act) 第6條符合憲法。該法允許政府機構和研究機構,訪問國家健康保險資料庫中各種各樣的數據。然而,該裁決也要求政府加強對隱私權的法律保護。這包括加強保護國家健康保險資料庫中的數據存儲和處理方式,並提供人民選擇退出該資料庫的權利。此外,該裁決還要求政府建立獨立的數據監督機制。
勞工權利:
5月,臺灣政府發起了《漁業與人權行動計畫》。該計畫提出整改措施,旨在改善外 籍船員在臺灣註冊漁船上的工作和生活條件。該計畫還包括制定協調一致的政府應對措施,以防止人口販運。
未能應對氣候危機:
臺灣的減排目標仍然不足。2015的《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規定,截至2050年應 在2005年的水準上減排50%,一項提案建議提高該目標。該提案目前仍在議會審議 中。3月,臺灣政府發佈了“2050年淨零排放路徑”報告。該報告制定了減少關鍵領域溫室氣體排放的計畫,包括能源生產和使用領域、工業運營領域和交通運輸領域,以達到淨零目標。12月,政府宣佈到2030年減排23%至25%的新目標,但這個目標仍未達到臺灣的減量義務。
兩公約第三次國家報告及國際審查:
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首度完整參與2022年5月9日至13日於台北舉辦之兩公約第三次國家報告及國際審查,除了早先提交有關台灣當局落實兩公約(即《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與《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簡稱公政公約與經社文公約)狀況之影子報告及議題清單平行回復外,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更在為期3天的審查會議中,針對死刑、跨國同婚、原住民族權益、移工、難民、表達自由、集會自由、人臉辨識及晶片身分證等多項議題提出建議。
對於本次國際審查委員於結論性意見中要求即刻暫時停止執行死刑、廢除死刑;總統應立即針對死刑犯減刑,並赦免邱和順;要求通過符合不遣返原則之難民法;保障跨國同婚權利;同性伴侶之收養權利;保障移工、難民權利;落實原住民族知情同意權;要求制訂防止臉部辨識遭濫用之保障措施。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肯認上述意見,未來也將持續追蹤、監督台灣當局的落實狀況。
兩公約第三次國際審查會後記者會:
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也參與由數個非政府組織共同舉辦的兩公約第三次國際審查會後記者會,針對移工及難民議題表示:
「我們很高興在台灣政府這次所舉辦的兩公約第三次審查中,看見移工跟難民的議題再次被審查委員所重視,並納入結論性意見第42到46點及第77、78點中,希望在接下來的政府追蹤會議及國家人權行動計畫中,可以持續獲得改善。」
「目前移工在台灣仍受到不公平及歧視性待遇,由於就業服務法第53條及46條之限制,所有外籍移工都無法自由轉換雇主,此狀況違反經社文公約第6條,台灣當局應依結論性意見儘快改善。因該法不適用於境外聘僱之漁工,其勞動權無法受勞動部保護,這種雙軌雇用的狀況應該要廢除;99%由女性擔任的家事移工由於不受勞動基準法保障,無法享有基本工資及合理休假,政府應以勞基法或《家事勞工保障法》加以保護,同時也應遵照國際審查委員之結論性意見將國際勞工組織第189號《家政勞工公約》納入國內法,而漁業及家事移工都應獲得更多保障及申訴管道。」
「另外,公政公約所保障的『不遣返原則』仍未明文列於任何國內法規之中,『難民法』草案也一再被立法院拖延,加之行政部門缺乏協調處理機制與申請庇護的管道,致使難民與尋求庇護者經常在沒有機會妥善陳述的狀況下,遭到刑事審判或驅逐出境。來自許多不同國家,像是衣索比亞、土耳其、烏干達的個案,在簽證逾期後,無法於台灣工作、定居,也是一種酷刑。在疫情期間,政府在防疫與醫藥分配上,亦未妥善考量難民與尋求庇護者的需求。來自香港的尋求庇護者,也因港澳條例執行不明確,讓當事人無法受到有效的保護。我們再次重申此次兩公約審查委員的結論性意見,台灣政府應儘速建立庇護機制,以確保不遣返原則精確落實,而在難民法尚未通過之前,政府應該保障境內難民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使其可以有尊嚴地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