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國務院2022年台灣人權報告



以下原文刊登美國國務院2023年5月16日公佈的2022年台灣人權報告摘要》,請留意文中加粗下劃線部分的備註,為“台灣人權觀察網”在原文最後對該報告提出質疑及有爭議之處

台灣採行民主體制,總統與立法院均經多黨選舉而產生。2020年,民進黨候選人蔡英文再次當選總統,展開第二個四年任期;一般認為此次選舉自由而公正。 文官體系對於軍隊均能維持有效控制。內政部警政署維護治安。警政署、矯正署及海巡署向行政院長報告,行政院長由總統任命。查無任何軍隊濫用職權案例。 重大人權問題包括刑事誹謗罪的行使。 當局執法禁止人權侵犯,將官員貪污規定為刑事犯罪,並起訴犯罪官員。查無任何有罪不罰案例。 

第一節:人身自主權保障 

任意、非法,或出於政治動機奪取人命 
查無任何政府或其人員任意或非法奪取人命案例。

失蹤 
查無任何台灣當局或代表台灣政府人員造成任何失蹤案例。 

虐待和其他殘忍、非人道、有辱人格的待遇或懲罰,以及其他相關侵害
法律規定不得對遭控訴者使用暴力、威脅、利誘、欺騙,或其他不正當手段。查無任何官員曾經採行上述做法。查無任何軍隊有罪不罰案例。 

監獄與看守所狀況
就監獄和看守所的狀況引起人權關注的部分,並無重大報告。 

行政管理:
如遇受刑人指控監禁待遇嚴酷,監獄當局就其指控展開調查,並將調查結果發布給司法當局,偶爾會向媒體公布。當局調查並監控監獄與看守所的情況。 

獨立監督:
當局允許獨立的非政府觀察員調查監獄內情況。 

任意逮捕或羈押
憲法與相關法律禁止任意逮捕和拘留,被告得於法院質疑其拘留之合法性;台灣當局一般遵守本項原則。 

逮捕程序與拘留期間的待遇 
法律規定必須先申請逮捕狀或傳票,除非有充分理由相信嫌犯可能逃逸,或有《刑事訴訟法》所定義的緊急情況。法院可以裁定被起訴者交保。檢察官依法必須在逮捕嫌犯之時起24小時內向法院聲請繼續羈押。台灣當局一般均能遵守相關程序。

檢察官可以向法院聲請審前羈押未起訴的嫌犯,最長兩個月,並得再延長兩個月。若案件可能判刑五年以上,或合理懷疑嫌犯有逃亡、與其他嫌犯或證人串供,或者篡改、湮滅相關重要證據之虞,檢察官也可聲請審前羈押。 法律允許被告與其律師在審前羈押期間取得案件檔案與證據。法律也規定被告在羈押期間必須由一位律師協助;無力聘請律師者,則指派一位公設辯護人。法律明確規定不得於深夜訊問嫌犯。 

檢察官得聲請羈押嫌犯並禁止會客(律師除外)或是限制住居,由法院裁定。在案件調查階段,法院依據前述規定禁止少數在押人會客註1。 

台灣的司法機關(司法院)與警政署進行了一項計劃,在警方初步偵訊期間,為具原住民身分、精神、心智功能損傷或不全,或被控罪名可判刑三年以上符合貧困資格之嫌犯提供法律辯護人。無力聘請律師的被拘留人可向法律扶助基金會尋求協助,該基金會是由公共資金支援的民間非營利組織,透過其22個分會提供專業的法律協助。警方有義務告知嫌犯有權尋求法律扶助基金會的協助。曾遭警方非法逮捕拘禁者依法有權求償。 

不給予公正公開的審判 
憲法規定司法獨立,且當局普遍尊重司法的獨立性和公正性。但仍有政治評論家與學者公開質疑部分受理高矚目度政治敏感案件的法官與檢察官並不公正。

審判程序
憲法訂有公正且公開受審的權利,獨立的司法體系一般而言執行這項權利。

政治犯及政治羈押
查無任何政治犯或政治羈押案例。 

民事司法程序與救濟措施 
民事案件由獨立公正的司法體系處理。除司法救濟外,對於不法行為的指控,包括違反人權,亦可請求行政救濟。民眾可請求監察院調查涉嫌違反人權的案件,該院也可向政府機關建議可行的改正措施。

任意或非法干涉隱私、家庭、住所或通信 
憲法禁止這類行動,查無任何政府當局違反此類禁令案例。 


第二節:尊重公民自由 言論自由,對象包括新聞從業人員及其他媒體
憲法保障言論自由,對象包括新聞從業人員及其他媒體,台灣當局大致尊重相關權利。獨立的媒體、有效的司法體制,加上運作良好的民主政體,共同維護新聞從業者等對象的表達自由。 

言論自由:
5月,最高法院駁回李嘉宇的上訴,他在2020年因煽動群眾焚燒中華民國國旗而被定罪;最初,地方法院以其行為是受憲法保障的言論為由宣判無罪。 政府機關援引法律,設法遏制不實資訊,例如涉及疫情的不實訊息。例如在2月,某男子涉嫌散播謠言,聲稱卡拉OK店爆發新冠肺炎確診病例而遭定罪。他遭罰款新台幣30萬元(約合9680美元)。 

新聞從業人員及其他媒體遭受的審查或內容限制,包括網路媒體:
台灣記者透露,批評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內容難以發表註2。根據他們所言,中國當局曾施壓在中國開展業務的台灣企業,迫使台企與報導相關內容的媒體中止廣告合作。

誹謗罪:
詆毀和公然侮辱屬於刑事罪責。記者面臨被控誹謗罪等威脅。 根據誹謗罪的條文,「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得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罰金。誹謗罪的受害者得請求合理的金錢賠償,並要求採取措施恢復受害者的名譽。相關條文容許不滿負面報導的當事人直接向記者和媒體提出妨害名譽的刑事和民事訴訟。記者鮮少因妨害名譽刑事訴訟被定罪,因刑法也規定:「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及「以善意發表言論……者,不罰」。部分法律學者及非政府組織持續呼籲,誹謗應只被視為民事議題。

8月,一名遭控誹謗罪的《自由時報》記者經高等法院判決無罪。該名記者因撰稿影射一名立法委員不當關說移民署通過一名香港商人的居留申請,遭該名立法委員提告。 

網路自由
當局對網際網路的使用沒有限制或干擾,也未對於網路上的內容實施審查。查無可信事證反映當局曾在未經司法充分授權情況下逕自監控私人網路通訊。 

和平集會與結社的自由
憲法保障和平集會與結社的自由,台灣主管機關大致尊重相關權利。

宗教自由
請參閱美國國務院的《國際宗教自由報告》(網址為 https://www.state.gov/religiousfreedomreport/ )。

遷徙自由
憲法訂有在台灣境內遷徙、出國旅行、移居海外、和自海外回國等自由,當局大致尊重相關權利。

保護難民
受制於特殊政治地位,針對難民、遣返難民或尋求庇護者或其他相關人士所需之保護與協助,台灣均無法與聯合國難民事務高級專員公署或其他主要國際人道救援組織直接合作。

取得庇護的管道:
法律尚未針對庇護核准或難民身分等賦予明文規定,當局也尚未建立為難民提供保護的機制。受制於特殊政治地位,台灣並無資格成為 1951年《難民地位公約》成員。是以台灣政府係根據國際慣例與人權保障,逐案審查尋求庇護者相關申請。 所有非法居留的中國人民依法必須遣返,然而尋求庇護的中國人民得視情況獲准在台居留。

暫時性保護:
根據台灣當地媒體於8月的報導,台灣當局依法對「因政治因素而致安全及自由受有緊急危害之香港或澳門居民」提供援助,至少已經協助了100位在台港人。台灣當局撥款新台幣3140萬元(約合101萬美元)予台港經濟文化合作策進會,為在台港人提供人道援助並協助安置,包括輔導、教育、就業及生活費等補貼。


第三節:參與政治程序的自由
憲法讓公民可以透過定期、自由、公正的普選選舉,以秘密投票的方式選出公職人員。

選舉與政治參與
近期選舉:
在2020年的總統及立法委員選舉中,民進黨總統候選人蔡英文總統勝選連任,民進黨也在立法院維持過半優勢。觀察家認為這兩項選舉均達自由且公正程度,不過兩個主要政黨皆曾傳出候選人或支持者賄選的情況。 

女性和少數族群註3的政治參與:
概無任何法律限制女性或歷史上邊緣化族群成員參政,他們也確實得以參與。 蔡英文為台灣首位女性總統。2020年選舉後,女性立委比例創下新高,達到42%,相較 2016年的38%有所增加。立法院有六個席次保留予台灣原住民族所選出代表。 


第四節:官員貪腐與政府缺乏透明度 
法律對政府官員貪污訂有刑責,當局一般而言均能有效執法。本年度有對官員貪污的指控。本年度截至5月,共有高階官員21人、中階官員38人、低階官員83人,以及18位民選官員因貪污遭到起訴。 

貪污:
法務部及其轄下的廉政署為打擊官員貪污的權責機關。法務部獲得的資源充足,並在合法範圍內與公民社會合作。監察院負責彈劾違法失職之官員。

5月11日,一名嘉義市議員因涉嫌詐領助理費逾新台幣500萬元(約合161000美元),遭嘉義地方檢察署起訴。 8月23日,宜蘭縣長林姿妙及另外九名縣府公務員,因涉及一系列非法免除土地稅務和以土地交易圖利等罪嫌,遭宜蘭地方檢察署起訴。檢方以貪汙、偽造文書及洗錢等罪起訴林姿妙,並控其不法獲得新台幣7850萬元(約合253萬美元)。 


第五節:政府對國際暨非政府組織調查侵犯人權指控的立場 
部分本地與國際人權團體針對人權案件進行調查並公開結果,相關運作一般而言殆未受限。當局大致秉持配合態度,也對相關團體的觀點予以回應。 

人權相關政府機關:
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成立的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於5月期滿解編。行政院於6月成立人權及轉型正義處,繼續推動維護人權與促進轉型正義的相關事項。 


第六節:歧視和社會侵害 
女性 強暴和家庭暴力:
家暴和強暴,包括配偶強暴,依法為犯罪行為。當局有效執行這些法律,並對強暴受害者提供保護。除非被害人同意,否則強暴案的審理不對外公開。法律明文規定,於司法偵審階段,兒童及心智障礙之強暴被害人應有專業人士協助進行詢(訊)問。法律授權在詢(訊)問與庭訊時使用單面鏡、視訊,或其他措施來保護被害人。依據該法,即使被害人選擇不提告,仍可依據強制性交罪名起訴,檢察官得主動對家暴控訴展開調查,不必等待被害人提出正式告訴。 

法律規定對強暴罪的懲處不得少於五年有期徒刑,被定罪者通常被判刑五至十年不等。家暴案被定罪者刑期多在六個月以下。 許多強暴倖存者唯恐社會污名而選擇不報案。若干非政府組織與學術研究估計,性侵案件總數較警方接獲之報案數高出七到十倍。部分受虐婦女則選擇不向警方報案,據此避免家人蒙羞等社會壓力。 法律要求各縣市針對家庭與性暴力、兒童虐待,以及老人虐待成立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 

性騷擾:
法律禁止性騷擾(參見第七節),當局亦有效執行相關法律。在多數案件中,犯行者必須參加性別平等講習、接受心理輔導,並且在被害人同意的情況下向被害人道歉。 近年來,有關性騷擾的通報日漸增加。據衛生福利部2021年的調查,該年的性騷擾申訴成立案件共計1284件,較前一年增長了41%。 

《跟蹤騷擾防制法》於6月生效施行。根據法條規定,進行與性或性別有關的行為使人心生畏怖者(包括透過網際網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0萬元以下罰金(約合3230美元)。違反法院核發之保護令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罰金。台北市當局於6月2日首次向跟蹤騷擾行為之犯罪嫌疑者核發書面告誡。 

生育自主權:
查無政府當局強迫墮胎或非自願節育案例。法律要求擔憂懷孕或分娩對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可能造成影響的婦女,在接受人工流產或輸卵管結紮醫療服務之前,必須徵得配偶同意。法律規定,生育治療僅限於經醫學診斷為不孕症或有重大遺傳性疾病之已婚異性夫婦,或妻子在醫學上無法足月妊娠者。 政府機關已為性暴力倖存者提供性衛生暨生殖健康服務,包括緊急避孕。指定醫院的工作人員均已完成蒐集證據與進行必要健康檢查的相關培訓課程。 

歧視:
法律規定男女享有同樣的法律地位和權利註4,政府當局亦致力執行相關法律。女性在職場遭受一定程度的歧視。 

胎兒性別篩選:
法律規定除非診斷出性聯遺傳疾病,否則禁止性別篩選及性別篩選墮胎。即使是人工生殖胚胎,除非基於醫學理由,也不應以任何形式揭露胎兒性別。根據國民健康署的統計數據,2021年第一胎男女嬰的性別比為 1.07。當局與地方衛生局合作監測出生性別比,並持續倡導性別平等。 

系統性的種族或族裔暴力與歧視:
憲法第7條保護少數種族或族裔群體免受暴力與歧視,相關規定獲得當局有效執行。 法律允許非中國籍的外籍配偶,居住滿三年即可申請在台居留權,中國籍配偶則必須滿六年;但是中國籍配偶抵台即可工作,非中國籍配偶則否。 

原住民
台灣官方認定的原住民族共有16個,約佔總人口的 2.3%。法律保障原住民平等的公民權和政治權,規定當局應提供資源協助原住民建立自治體制,擬定保障原住民基本權利的政策,並促進其語言和文化的保存和發展。 雖然法律允許在公有土地上劃設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部分原住民權益倡議人士仍主張大量的原住民土地在數十年前遭到奪取與私有化,因而剝奪原住民社群參與這些傳統領域土地發展的權利。 現行法律規定,在原住民區域進行的土地開發、資源使用、生態保育及學術研究,當局與私部門應徵詢原住民的意見並取得其同意或參與,同時與之共享相關利益。然而,針對私人土地,目前並無法規具體要求必須取得上述同意。

9月8日,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撤銷了一座太陽能發電廠的籌設許可。該公有土地開發案的計畫場址位於卡大地布部落傳統領域,台東市公所依法須與部落相關族人諮商並取得同意,但因其程序違法遭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撤銷許可。 

兒童出生登記:
公民身分來自於父母任一方。法律規定新生兒必須在出生60天內報戶口;違者無法享有全民健保和教育津貼。出生之登記不因差別待遇而遭拒。 

兒童虐待:
法律禁止兒童虐待,且若發現兒童有受虐或照管不良之情事,依法必須通報警方或社福當局。官方設立24小時專線受理虐童檢舉並提供諮商。若父母被認定失職,則法院須另行為其子女指定監護人。肢體虐待或性騷擾兒童的兒童照護中心負責人與教師可處罰鍰,並公佈犯行者的姓名與機構名稱。未核實教師與其他僱員進用資格的負責人可處罰鍰。 兒童權利倡議人士呼籲醫事人員留心來院的嬰幼兒身上是否出現不尋常的傷痕,並請他們在給予治療的同時,若懷疑可能是虐待要主動通報執法單位。倡議人士也呼籲大眾注意矯正機構的霸凌、暴力及性侵案件,同時指出這些機構經常人力不足,承辦人員也未獲得充分培訓,不足以為少年受刑人提供適當諮商或管理。 中央與地方當局與私人組織合作,鑑別高風險兒童與家庭並予以協助,同時增進虐童與家暴的公眾意識與認知。

早婚與強迫結婚:
男女的法定結婚年齡均為18歲。 

兒童性剝削:
法律禁止對兒童進行商業性剝削與兒童色情。法律規定拍攝、製造未成年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影像、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筆可觀的罰金。 

合意性關係的年齡門檻為16歲。與14歲以下未成年人發生性關係者處三至十年不等的徒刑;與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人發生性關係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與16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服勞役或一筆可觀的罰金。 一般而言當局在境內能夠有效執法,

然而持有兒童色情物品在法律上屬輕罪而非重罪,有時不免妨礙正常執法。 台灣高等檢察署的報告指出,兒童性剝削案例通報數由2018年的1060件攀升至2021年的1879件。觀察家認為此現象是因整體社會對兒童性剝削的反感與通報意願均逐漸提高。 非政府組織對於網路上的兒童性剝削表示憂心,並指出手機、網路攝影機、直播、智慧型手機應用程式,以及其他新科技已逐漸成為性犯罪者欺騙並強迫女童與男童從事性活動的工具。這些非政府組織呼籲加強起訴並加重刑罰。 近年來,衛生福利部接獲網路兒童性剝削的通報件數穩定上升。據專家判斷,此一現象反映出整體社會對兒童性剝削的反感日益加深。本年度有未成年人兒童性販運的報告。 

反猶太主義
台灣的猶太社群非常小,估計未達1000 人,主要多為外籍住民。查無任何反猶太行為案例。 

人口販運請參見國務院《人口販運報告》(網址為 https://www.state.gov/trafficking-in-persons-report)。 

基於性傾向、性別認同或表達、性特徵的暴力、入罪化及其他侵害
入罪化:
概無任何法律將成年同性合意性行為列為犯罪。 針對 LGBTQI+ 人士的暴力行為:針對女同性戀、男同性戀、雙性戀、跨性別者、酷兒及雙性者(LGBTQI+)等族群的暴力通報案件十分少見,公民社會組織大致認定警方的因應措施尚屬適切。 

歧視:
法律規定雇主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歧視求職者或員工,亦禁止學校因性別、性別氣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而歧視學生。一般而言當局能夠有效執法。

取得法定性別承認:
民眾可取得法定性別承認,但須開具變性手術證明並持有精神科醫師評估鑑定書。至今已有幾名不服提起訴訟者經法院判定勝訴,不須提供手術證明即可變更性別登記,但此規則仍未撤銷,由相關當局持續執行。

針對 LGBTQI+人士的強迫或非自願醫療或心理扭轉治療:
法律禁止醫療人員進行性傾向扭轉治療,進行治療的人員可能遭停業撤照並科處罰鍰。衛生福利部針對未成年雙性人之醫療矯正手術提出建議原則:醫師應避免進行非緊急、非必要的手術,盡量避免造成傷害的可能。

言論、結社、和平集會自由相關限制:
查無任何 LGBTQI+人士或群體上述自由遭限制的案例。

身心障礙人士 
身心障礙人士能夠在與其他人平等基礎上無障礙地接受教育、取得健康服務、進出公共建築、使用交通工具。法律規定當局須確保身心障礙人士無障礙地享有上述權利,當局亦有效執行。法律禁止歧視有身體、感官、智能,以及精神障礙之人士,並規定當局必須對身心障礙者提供特定服務與計畫。身心障礙人士有權投票以及參與公民事務。當局努力推動多項方案,協助身心障礙人士無障礙出入建築物、取得資訊與進行通訊。官方網站與數位資訊平台符合無障礙設計準則,且所有公家機關都必須安裝相關設施或設備,以利身心障礙人士順暢無阻取用公共服務與官方資訊。非政府組織指稱,無障礙空間以及充分服務身心障礙人士的運輸系統仍然匱乏,持續妨礙了身心障礙人士自由參與公民事務,台北以外地區的狀況尤其顯著。 

身心障礙孩童大多選擇於一般學校就讀,另有中小學與職業學校可供有身心障礙的學生選擇。非政府組織認為,提供予身心障礙學生的服務仍然普遍不足。 

衛生福利部指出,身心障礙人士遭家庭暴力或住宿式服務機構員工虐待之通報數,自2016年以來不斷增加。苗栗德芳教養院的三名員工因於2021年7月將一名28歲自閉症院生毆打致死,1月20日遭苗栗地方檢察署起訴。監察院亦因政府對德芳教養院的監督查核不周,於4月20日糾正衛生福利部及苗栗縣政府並令其改正相關措施。 


第七節:勞工權利 
團結權與團體協商權利 
法律保障勞工有權成立並加入獨立的工會、發動罷工並進行團體協商等。法律禁止因工會相關活動而歧視、解僱或以其他方式不公平對待勞工,若因合法工會活動遭到開除,勞工也能申請復職。由派遣事業單位聘僱的僱員(例如臨時工),則無法行使任何團結權或協商權。 當局有效執行相關法律。違法者通常會遭到懲處,且裁罰強度合乎其他類似法令規範。 勞動法庭專責處理勞動事件,包括涉及工會的集體勞資爭議。 根據法律規定,工會可分為三類:企業工會、產業工會、職業工會。企業工會至少必須有30位成員,每個企業單位只能設一個企業工會。企業工會負責協商簽訂企業層級的團體協約,約定立即勞工權利、工作條件與權益。勞工若受僱於員工人數不到30人的公司,僅能參加職業工會或產業工會行使其權利。產業工會能結合相同產業內之勞工。職業工會應以同一直轄市或縣(市)為組織區域,不得跨區加入。產業工會與職業工會若代表過半員工,依法有權針對企業層級的工作條件發動團體協商,並且針對整體產業提出福利訴求。但雇主據報會透過僱用更多員工等手段,使工會代表人數達不到五成的門檻。工會團體亦指出有些雇主會採取反工會手段威嚇勞工與勞權人士。

罷工的權利仍受高度限制。教師、公職人員及國防工業員工沒有罷工權註5。勞工若係任職於公用事業、醫療服務業及電信服務供應商,唯有在罷工期間維持基本服務之情況下,方能行使罷工權。當局得在災害期間禁止、限制或解散罷工。勞工僅能針對「調整事項」爭議發動罷工,包括薪酬及工時問題;法律禁止以罷工爭取已獲法律保障的相關權利,相關爭議原則上必須透過司法體系解決。 當局認定爭議茲事體大或牽涉不公情節時,依法必須進行調解。

大多數的勞資爭議與薪資待遇和資遣費有關。當地勞工主管機關經常透過調解或仲裁解決勞資爭議。調解往往可在20天內解決大多數案件,具法律拘束力的仲裁則需要45至79個工作天。法律禁止在調解或仲裁程序期間罷工或進行其他抗議活動。勞工團體主張,這項禁令阻礙了勞工罷工的權利。 勞動部協同各縣市勞工局監管勞動法令的落實與執行。當局業已有效執行保障結社自由與團體協商權的相關法令。勞動部仲裁委員會,負責審查各種妨礙或限制工會活動的案件,並由相關當局針對違法者處以罰鍰或勒令員工復職,然而相關裁罰金額經常比不上其他剝奪公民權利的適用罰則。 

大型企業常以各種方式阻撓員工成立企業工會,例如列出工會組織者的黑名單,讓他們難以升遷或將他們調任至其他工作單位。相關手段在科技產業裡尤其普遍,新竹科學園區共有 581 家公司共逾 15 萬名勞工,卻只有一個企業工會順利成立。 專為銀行業提供配送服務的中華快遞,其企業工會於7月發起罷工,要求公司調漲原本僅處於基本工資邊緣的基層員工薪資。經過協商,資方不到24小時便同意勞方訴求調薪新台幣5000元(約合161 美元)。 當局向企業工會提供最高達新台幣25萬元(約合8060美元)的現金補助,設法透過財務誘因鼓勵勞資雙方展開「團體協約」談判。 

禁止強迫或強制勞動
法律禁止各種形式的強迫或強制勞動。強迫勞動依法可處徒刑,當局執法也頗具成效,但大多數因強迫勞動而定罪案件,僅獲法院輕判或處以罰金,許多工會與非政府組織均不認為這種程度的懲處足以有效遏止相關犯罪。當局雖有權終止仲介業者的業務營運,但目前法律尚未禁止利用註冊為新公司的代理人重啟業務。 

當局持續進行公眾宣導活動,包括發送勞工教育手冊、設立移工熱線,以及推行屬於教育部人權課程的防制勞工販運教育。強迫勞動主要發生在聘用移工的產業,包括家事服務業、漁業、農業、製造業、肉類加工業與營建業。部分仲介業者向移工收取難以清償的高額仲介費,並利用他們在母國欠下的債務強迫從事勞動。 有外籍漁工透露曾遭資深船員虐待,包括毆打、拒發食物與飲水、扣留身分文件、扣減薪資,以及以非合約方式強制分擔船隻營運成本。這些虐待行為在台灣的大型遠洋船隊尤為普遍,當局無法充分監督其營運。

行政院投入新台幣20億8000萬元(約合6710萬美元),於 4月推動「漁業與人權行動計畫」,規劃在四年期程內改善外籍漁工勞動條件、深化國際執法合作、善用科技監測及預防人口販運情事。漁業署亦於7月將外籍漁工的每月最低工資從450美元調升至550 美元,並且增設薪資須直接給付船員的新規定。 法律要求人力仲介業者在24小時內向執法機關通報虐待情事。虐待情事包括扣留身分文件、限制進入宿舍或居所,以及違反移工一般勞動條件的超時工作;違反相關法律的罰則包括小額罰鍰。法律同時禁止仲介業者針對移工採取特定不利行為,包括性侵害、性販運及強迫勞動;違反者均將處以罰鍰,甚至可能面臨刑事訴訟。 另請參見國務院《人口販運報告》(網址為 https://www.state.gov/trafficking-in-persons-report/ )。 

禁止童工與最低就業年齡 
法律禁止所有最惡劣形式的童工勞動。法定最低就業年齡為15歲,但若是未滿15歲的兒童已完成國中學業,且經相關當局確定工作不致損害其身心健康,則例外准予就業。法律禁止未滿18歲的兒童從事重度或危險勞動。童工以每日工作8小時為限,不得加班或值夜班。 縣市勞工局藉由確保義務教育確實執行,有效落實了法定最低就業年齡。違反最低就業年齡的雇主可能被判處徒刑、科以罰金或併科兩者,但其裁罰強度經常比不上嚴重程度類似(例如綁架)的其他罪責。違反相關法律者很少受到懲處。整年度查無任何最惡劣形式童工勞動的證實案例。 

就業或職業歧視 
法律禁止因種族、宗教、國籍、膚色、性別、族裔、身心障礙、年齡及性傾向而有就業或職業歧視。法律禁止雇主要求求職者提出非HIV 帶原者或無其他傳染病的健康證明。法律禁止因懷孕或結婚解僱員工。法律並未限制女性的工作時間、職業或工作內容。當局有效執行法律,且其裁罰強度符合侵犯公民權利的相關罪責(例如妨礙選舉)。違法者通常會遭到懲處。

法律並未規範或禁止對難民或無國籍者的就業或職業歧視。 遭受歧視的勞工可向由學者、專家及縣市勞工局官員所組成的兩個獨立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前述評議委員會的裁決將交由相關當局執行,雇主可向勞動部或行政法院提起上訴。 

本地網路媒體女人迷在2021年3月針對職場的多元、公平、共融進行了一份調查,結果顯示,有57.3%的受訪員工不滿意工作場所的性別平等措施,包括招聘政策與分工。據官方統計,2021年女性的月平均薪資中位數為男性的 84.2%。截至9月,台北市已向17家將 LGBTQI+權利、工作與生活平衡、女性賦權及薪資平等納入其環境保護、社會責任和公司治理目標的私人企業頒發職場性別平等認證。 法律規定公務部門和民間企業必須進用身心障礙人士,比例分別為其員工總數的3%和1%。2021年,公務部門僱員有4.2%為身心障礙人士;民間企業仍未達到法定目標。未達法定目標的公司,員工人數若有超過67人,可能被處以小額罰鍰。 

可接受的工作條件 
薪資與工時法令:勞動部的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負責每年調整基本工資。基本工資不適用於某些行業類別,例如管理職、醫師與其他醫療照護人員、園藝人員、保鑣、自行開業的律師、公職人員、地方政府約聘人員、家事勞工等。台灣的基本工資高於衛生福利部公布的最低生活費(貧窮線)標準,但在台灣領海以外作業船隻的外籍漁工的薪資遠不及境內基本工資,但仍高於衛生福利部的貧窮線。外籍家事勞工的最低月薪為新台幣 20,000 元(約合 645 美元),但非政府組織報告指出,由於欠缺工時規範,他們實際收取的報酬往往遠低於基本工資。根據法律規定,在涉及薪資與工時的爭議中,應由雇主而非勞工承擔舉證責任。 

正常工作時間為每天8小時與每週40小時,加班時間則以每三個月 138小時為上限。法律要求部分產業的輪班工作必須有8小時或更久的休息時間,且雙週的工作天數以12天為上限。經勞動部核定之「特殊行業類別」員工,工時長度無需配合法定之正常工時上限,包括保全人員、空服員、保險業務員、不動產業務人員、家事勞工及家庭看護。 台灣22萬名外籍家庭看護與家事勞工當中,有許多人有參加宗教禮拜之需求,為了讓其週休一日以參加宗教禮拜,當局已推出由政府資金補助的「喘息服務」,按日提供替代服務。

職業安全與衛生:
法律為台灣各主要產業制定適當的職業安全與衛生標準。根據法律規定,要派企業與派遣事業單位必須承擔臨時工職業傷害之相關責任。於5月1日生效施行的《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設立了職業災害保險基金,且保險費也將用於職業災害之預防及重建。本法強制雇主為所有受僱員工提供職業保險,而且原本未納入保險的逾168000 名家事移工現也納為強制投保對象。 勞工可以自行遠離危害健康與安全的環境並向主管報告,不必擔心因此影響其僱傭關係。然而,若經雇主證明勞工濫用暫停工作之權利,且經主管機關確認雇主已遵守相關規定,則可以終止僱傭契約。員工若因工作條件有欠安全而涉入致命意外時,雇主僅需承擔民事責任,但無刑事責任。 

台灣目前僱用超過70萬移工,主要來自印尼、越南、菲律賓與泰國;大多數是透過人力仲介業者招募而來。勞動部必須檢查並監督仲介公司遵守法令的情形。勞動部已設立「直接聘僱聯合服務中心」及網路平台,允許雇主不必透過仲介業者亦能直接僱用移工。移工若遭受剝削或虐待,有機會申請更換雇主。 勞動部業已提供支援6種語言(中文、英語、印尼語、泰語、菲律賓語及越南語)的24小時免費熱線服務「1955」,提供移工所需之免費法律諮詢、疫情資訊通知、請求緊急安置與保護、通報雇主虐待、申訴薪資遲發以及提出其他詢問。勞動部也在一款熱門的通訊平台上推出了此服務。所有通報案件都登錄在中央資料庫,必要時可依法追蹤並介入。 相關移工協會表示,儘管當局設立熱線也確實能有效回應勞工的需求,許多移工仍會擔心遭雇主終止契約,使其遣送回國,導致無法償還積欠招募業者的債務,因而不願意檢舉雇主虐待。

由於高額的仲介費、保證金以及所費不貲的機票與住宿費,移工在招募過程中普遍遭到剝削並積欠大筆債務。仲介業者往往要求移工以高利率向台灣的銀行在當地的海外分行貸款,來支付「訓練費」或其他名義的費用,導致移工極易遭受債務約束。非政府組織建議當局,應尋求與移工母國的進一步國際合作,尤其是在監督跨國人力仲介業者方面擴大合作。

外籍漁工普遍遭受虐待,並且承受惡劣的工作條件。在台灣領海以外作業的台灣籍船隻(遠洋船隊)上的漁工,無權享有等同於領海以內作業漁工的勞動權利、薪資、保險及退休金。例如,遠洋船隊上外籍漁工的法定最低月薪遠遠不及境內基本工資。非政府組織另指出,扣除不明的行政費用與保證金後,遠洋船隊的外籍漁工每月受領薪資普遍遜於法定最低金額。包括綠色和平與台灣國際勞工協會在內的數個非政府組織,皆呼籲政府當局廢除外籍漁工雙軌聘僱制度。

據估計,依現行制度受僱的外籍漁工約有21萬人。這些漁工大多是從印尼與菲律賓招募而來。 漁業署已在六個海外地區和部分境內港口派駐檢查員,監督並檢查入港靠岸的台灣籍遠洋漁船。這些官員使用多語文問卷與外籍漁工進行訪談,並且檢查船上勞動條件。漁業署承認,現有檢查員人力仍需擴增,因為目前每年僅能針對約400艘船進行勞動檢查,但遠洋船隊船隻數量卻超過1100艘。 

薪資、工時、職業安全與衛生相關法令之執行:
勞動部負責協同縣市勞工局,執行薪資與工時法令以及職業安全與衛生標準。勞動部有效執行相關規定。裁罰強度合乎其他類似罪行(例如詐欺或過失)的罪責。員工若因工作條件有欠安全而涉入致命意外時,雇主僅需承擔民事責任,但無刑事責任。 

當局使中央與地方政府的檢查員總人數維持在1033人,仍略低於國際勞工組織的工業市場經濟體標準。 檢查員有權不經通知逕行檢查。當局可以對違法的雇主處以罰鍰並撤銷其僱用優惠措施,法律亦規定必須向大眾公告違法公司行號的名稱。雇主若在檢查期間經查違反勞動法令,即不得申請特定稅賦減免或補助金。 2021年實施的34431次檢查共有18.9%查出違規情事,其中主要集中在批發零售、物流運輸、住宿、餐飲服務等業別,且主要與正常工時及加班規定相關。另外,這些檢查當中共有 6% 查出工作場所安全方面的違規。貨運與客運業超時工作的駕駛員事故比例高於平均。 

非正規產業:
據官方統計,超過 90萬名家事勞工從事兩份工作、兼職,或者投入「零工經濟」,此現象在快遞物流產業尤其顯著。這類非正規工作仍受基本工資等一般性的勞動標準規範。當局要求食品外送平台業者替所有臨時接單的勞工提供職業災害保險,並應在颱風等天然災害期間停止服務。

截至8月,政府當局針對六大外送平台進行了48次檢查,查有職業安全與衛生相關違規情事,共計裁處新台幣30萬元罰鍰(約合9680美元)。 據當局估計,超過72000位移工與其合法雇主失聯,且可能繼續在台灣其他地方接受非正規就業,未受相關的勞動法規保障。研究顯示,這類無證移工大多從事家事勞工或製造業。


文中備註部分如下:

註1:對於威權專制時期慣用的羈押禁見是否違反聯合國國際人權公約,尤其是家人是否屬於客人定義,以及是否違反無罪推定原則,台灣人權觀察提出了質疑。

註2:台灣記者稱批評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內容在台難以發表,缺乏實例支持,反而批評台灣當局違反聯合國人權兩公約的內容在台難以發表,在台灣人權觀察以2023年11月-12月立法委員參選的訴訟一案即可明證。

註3:“台灣人權觀察網”報告了一宗在2023年11月21日香港移民申請登記參選立法委員的案例,該案涉及在台設籍已擁有公民身份的移民,是否應依據公民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5條享有平等參政權。

註4:台灣並非所有法律都保護了所有公民擁有平等權利,兩岸條例21條、港澳條例第16條及國籍法第10條對外來移民從參政、服軍職及組織政黨均有嚴格限制,該類法例是否涉及種族歧視及違反聯合國人權兩公約,台灣人權觀察對此提出了質疑,

註5:中華民國法律禁止公教及國防工業人員擁有罷工權,是否違反聯合國人權兩公約原則及精神,台灣人權觀察提出了質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