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原文刊登美國國務院2024年4月公佈的《2023年台灣人權報告摘要》。請留意文中加粗下劃線部分的備註,為“台灣人權觀察網”在原文最後對該報告提出質疑及有爭議之處,並去函美國國務院要求其做出澄清、或予以更正。
執行摘要
年內台灣人權狀況未有重大變動。
重大的人權問題包括刑事誹謗法的使用。
當局執行禁止侵犯人權的法律,並起訴犯有侵犯人權行為的官員註1。
第1節 尊重人的完整性
A.任意剝奪生命和其他非法或政治動機的殺戮
沒有關於當局或其代理人任意或非法殺人的報道。
B.消失
有關於當局或代表當局失蹤的報告。
C.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以及其他相關虐待行為
法律規定不得對被告使用暴力、威脅、利誘、欺詐或其他不正當手段,也沒有關於官員採取這些做法的報告。沒有關於安全部隊有罪不罰的報道。
監獄和看守所條件
沒有關於監獄或拘留中心條件引起人權擔憂的重大報告。
管理:
監獄當局調查並公佈了嚴酷監禁條件的說法。當局調查並監測監獄和看守所的條件。
獨立監督:
當局允許獨立的非政府觀察員調查監獄條件。
D.任意逮捕或拘留
憲法和相關法律禁止任意逮捕和拘留,並規定被告有權在法庭上質疑拘留的合法性。當局普遍遵守這些要求。
逮捕程序和被拘留者的待遇
法律要求有逮捕令或傳票,除非有充分理由相信嫌疑人可能逃跑或在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緊急情況下。法院可以保釋被起訴的人。檢察官必須在逮捕嫌疑人後24小時內向法院申請繼續拘留嫌疑人的許可。當局通常遵守這些程序。
檢察官可以向法院申請批准對未起訴嫌疑人進行最多兩個月的審前拘留,並有可能延長兩個月註2。如果案件可能判處五年或以上徒刑,並且有合理理由擔心嫌疑人可能逃跑、與其他嫌疑人或證人勾結、篡改或銷毀物證,檢察官可以要求審前拘留。
法律允許被告及其律師在審前拘留期間查閱案件卷宗和證據。法律也規定被告在拘留期間必須得到律師的協助。對於那些無力聘請辯護人的人,指定了一名公設辯護人。法律也規定不得在深夜訊問嫌疑人。當局可以在沒有探視權的情況下拘留嫌疑人(法律顧問除外),或根據檢察官的建議和法院的決定對嫌疑人進行軟禁。
司法部門(司法院)和國家警察廳開展了一項計劃,在警方初次審訊期間為原住民嫌疑人、符合條件的患有精神障礙的貧困嫌疑人或被控犯有三年或以上有期徒刑的罪行的人提供法律諮詢。否則可能沒有法律代表的被拘留者可以請求法律援助基金會的援助,這是一個私人非營利基金會,透過其22個分支機構接受公共資金來提供專業法律援助。警方有義務通知嫌疑人是否可以獲得法律援助基金會的援助。法律賦予被警察非法拘留的人賠償的權利。
E.拒絕公平公開審判
憲法規定司法獨立,當局普遍尊重司法獨立和公正。然而,一些政治評論員和學者公開質疑參與備受矚目的政治敏感案件的法官和檢察官的公正性。
審判程序
憲法規定了公平和公開審判的權利,獨立的司法機構普遍執行這項權利註3。
政治犯與被拘留者
沒有關於政治犯或被拘留者的報告。
F.跨國鎮壓
不適用。
G.財產扣押和歸還
不適用。
H.任意或非法幹擾隱私、家庭、住所或通信
憲法禁止此類行為,也沒有關於當局不遵守這些禁令的報告。
第2節 尊重公民自由
A.言論自由,包括新聞界和其他媒體的言論自由
憲法規定了言論自由,包括新聞界和其他媒體的言論自由,當局普遍尊重這項權利。獨立的新聞界、有效的司法機構和運作良好的民主政治體系相結合,促進言論自由,包括媒體成員的言論自由。對新聞界和其他媒體(包括線上媒體)的審查或內容限制:台灣記者報告稱,中國當局向在中國開展業務的台灣企業施壓,要求其不要發布批評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內容,因此難以發布廣告與發布此類資料的台灣媒體註4。
5月10日,台北市高等行政法院推翻了國家通訊委員會2020年不續簽中天新聞播出牌照的決定。該委員會表示計劃對這項裁決提出上訴。
誹謗/誹謗法:
誹謗和公開羞辱屬於刑事犯罪。根據自由誹謗法,記者面臨採取法律行動的威脅。根據法律,那些透過「指出或傳播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而犯下誹謗或誹謗罪的人將被判處最高兩年的徒刑或罰款。誹謗的受害者還可以要求合理的經濟賠償,並要求採取措施恢復名譽。這些規定允許不利新聞報道的主體直接對記者和媒體誹謗提出刑事和民事指控。記者很少因誹謗罪被定罪,因為法律還規定,「對受到公眾批評的事實做出公正評論」且「善意意圖…不應受到懲罰」。一些法律學者和非政府組織(NGO)繼續敦促將誹謗僅視為民事問題。然而,6月9日,憲法法院維持了該法的合憲性。
7月21日,一名反對黨總統競選負責人對三立電子電視台總裁及其兩名記者提起刑事誹謗訴訟,指控總統候選人與另一反對黨官員會面,討論聯手參加2024年總統選舉。
網路自由
當局沒有限製或中斷對互聯網的存取或審查線上內容。
B.和平集會和結社自由
憲法規定了和平集會和結社的自由,當局普遍尊重這些權利。
C.宗教自由
請參閱國務院國際宗教自由報告:https://www.state.gov/religiousfreedomreport/。
D.行動自由
憲法規定了境內遷徙、出國旅行、移民和遣返的自由,當局普遍尊重這些權利。
E.保護難民
由於其獨特的政治地位,台灣當局無法與聯合國難民事務高級專員公署或其他主要國際人道組織合作,為難民、返回難民、尋求庇護者或其他受關注者提供保護和援助。
獲得庇護:
法律沒有規定給予庇護或難民身份,當局也沒有為難民提供保護的製度。由於其獨特的政治地位,台灣沒有資格成為1951年《關於難民地位的公約》的締約國。台灣當局根據國際慣例和保護人權,逐案處理尋求庇護者。
儘管台灣允許中華人民共和國尋求庇護者根據具體情況留在台灣,但法律要求所有非法居留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返回中華人民共和國。臨時保護:當局向台港經濟文化合作委員會撥款2540萬新台幣(79.5萬美元),其中包括為在台港人提供人道主義和安置援助,例如諮詢、教育、就業和就業補貼。
第3節 參與政治進程的自由
憲法規定公民有權在普遍和平等選舉權註5的基礎上,以不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自由和公正的定期選舉,以選擇自己當選的官員。
選舉和政治參與
最近選舉中的濫用行為或違規行為:觀察家認為2020年最近的總統和立法選舉是自由和公平的,儘管有指控稱兩個主要政黨的候選人和支持者收買選票。
第4節 政府腐敗
該法律對官員腐敗行為規定了刑事處罰,當局普遍有效地執行了該法律。年內,有19名高級官員、41名中階官員、114名低階官員和9名民選官員因貪腐被起訴。
貪腐:
司法部及其反貪腐機構負責打擊官員貪腐。該部獲得了充足的資源,並在法律範圍內與民間社會合作。監察院負責彈劾官員的不當行為。
8月14日,新竹市長被台北地檢署起訴,罪名是在擔任立法委員期間涉嫌挪用新台幣460030元(合14400美元)用於員工工資預算的公款。
8月16日,台南地方法院以貪污、詐欺財產、洗錢罪,判處台南市經濟發展局原局長有期徒刑八年。他接受了一家建築公司的現金、宴會和性賄賂。
有關腐敗的更多信息,請參閱國務院的投資環境聲明和國務院的國際麻醉品管制戰略報告,其中包括有關金融犯罪的信息。
第5節 政府對國際和非政府監測和調查涉嫌侵犯人權行為的態度
各種國內和國際人權團體通常不受限制地進行監測或調查人權狀況或案件並公佈其調查結果的活動。當局普遍給予合作並積極回應他們的觀點。
政府人權機構:
國家人權委員會促進和保護人權。人權和過渡時期司法部繼續執行與人權保護和過渡時期司法相關的任務。7月,該部門為相關部門舉辦了研討會,以加深他們對《國家轉型正義教育行動計畫》的理解。
第6節 歧視和社會虐待
女性強姦和家庭暴力:
當局有效執行了將強姦婦女和男子(包括配偶強姦和家庭暴力)定為刑事犯罪的法律,並為強姦倖存者提供保護。除非受害者同意,否則強暴案審判不會對外開放。當強姦倖存者是兒童或患有精神障礙時,法律允許專家協助詢問並作為證人出庭。該法律授權在審訊和審判期間使用單向鏡子、視訊會議或其他做法來保護受害者。即使受害者選擇不提出指控,法律也允許對強姦提出指控;即使受害者沒有提出正式申訴,法律也允許檢察官調查家庭暴力投訴。
法律規定強姦罪的處罰至少為三年監禁,法院通常判處強姦罪的個人五至十年監禁。法院通常會判處家庭暴力案件中被定罪的個人六個月以下的監禁。
許多倖存者因為害怕受到社會恥辱而沒有舉報強姦事件,非政府組織和學術研究估計性侵犯的總數比向警方舉報的數量高出七到十倍。由於不讓家人蒙羞的社會壓力,一些受虐待的婦女選擇不向警方報案。該法要求各市縣建立暴力預防控制中心,以解決家庭暴力、性暴力、虐待兒童和虐待老人問題。
其他形式的性別暴力或騷擾:
與科技促成的性別暴力相關的報告繼續增加。據厚生省性影像處理中心稱,2月至6月共報告了1327起案件,涉及888名受害者,比2022年同期增加了五倍。
性騷擾很常見。衛生和福利部報告稱,比前一年增長了17%。專家指出,性騷擾的受害者往往不願意舉報,因為他們擔心被評判。媒體在這一年報告了十多起備受矚目的性騷擾案件,涉及知名政界人士、文化人物和其他人士。 5月下旬,執政黨民進黨多名高級成員因性騷擾案件辭職。 5月31日,黨員陳倩柔在臉書上發文稱,自己在拍攝影片後遭到導演性騷擾;當陳向一名黨內官員投訴時,她被指控沒有迴避主任。6月,一名反對黨議員被指控在2014年襲擊一名女記者,並未經同意親吻她。Netflix節目《浪潮製造者》的編劇簡麗英指責她在台北讀大學時被詩人猥褻。
歧視:
法律規定婦女與男子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和權利。一家媒體公司3月發布的一項關於2020-2023年台灣女性生活狀況和期望的調查顯示,超過60%的受訪者認為存在基於年齡、性別、種族和其他因素的歧視,包括對女同性戀成員的偏見同性戀、雙性戀、跨性別和酷兒群體,仍然發生在他們的工作場所。大約94%的女性受訪者指出,與同事的年齡差異以及對單身女性的偏見是加劇職場歧視的關鍵因素。根據官方統計,2022年女性月收入中位數是男性的84.2%。
生殖權利:
沒有關於官方當局強迫墮胎或非自願絕育的報告。該法律要求擔心懷孕或分娩對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影響的已婚婦女在接受人工流產或輸卵管結紮醫療服務之前必須徵得配偶同意。根據法律,生育治療僅限於醫學診斷為不孕症或重大遺傳性疾病的已婚異性夫婦,以及妻子在醫學上無法懷孕至足月的情況。當局為性暴力倖存者提供了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務,包括緊急避孕和暴露後預防。指定醫院的工作人員接受了收集證據和進行必要醫療檢查的培訓。
系統性種族或民族暴力和歧視
憲法第7條保護少數種族或族裔成員免受暴力和歧視,當局有效執行了這項規定註6。該法律允許台灣護照持有者的非中國出生的外籍配偶在三年後申請台灣居留權,而中國出生的配偶則必須等待六年註7。然而,與非中國大陸配偶不同,中國出生的配偶可以在抵達台灣後立即在台灣工作註8。
本土居民
當局正式承認16個原住民部落,約佔人口的2.4%。該法規定原住民享有平等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並規定當局應提供資源幫助原住民群體建立自治制度,制定保護其基本權利的政策,並促進其語言和文化的保存和發展。
儘管法律允許在當局擁有的土地上劃定傳統原住民領地,但一些原住民權利倡導者認為,數十年前,大量原住民土地被沒收和私有化,剝奪了原住民社區參與其傳統領地開發的權利。現行法律規定,當局和私營部門應與原住民協商並徵得他們的同意或參與原住民地區的土地開發、資源利用、生態保護和學術研究,並與他們分享利益。然而,沒有任何法規來獲得有關私人土地的許可。
6月生效的修訂後的《採礦法》規定,礦業公司在尋求批准在指定的原住民土地上啟動新的採礦計畫之前,必須獲得當地原住民的同意。 《採礦法》規定,未經原住民批准就批准採礦申請的公司可以有一年的寬限期,以便透過談判獲得當地社區的同意或參與。儘管採礦活動在談判期間可以繼續進行,但如果公司未能獲得批准或被確定推遲了程序,則採礦活動將停止。
孩子出生登記:
出生須於60天內登記;如果不這樣做,就會導致無法享有國家醫療保健和教育福利。註冊並未因歧視而被拒絕。
虐待兒童:
法律禁止虐待兒童,並規定得知虐待或忽視兒童的人必須通知警察或福利當局。官方24小時熱線受理投訴並提供諮詢。法院必須為父母被認為不適合的孩子指定監護人。對兒童進行身體虐待或性騷擾的兒童保育中心業主和教師可能會被處以罰款並公開身份。未能核實教師和其他僱員資格的業主可能會被罰款。
兒童權利倡導者呼籲醫療專業人員關注被送往醫院的異常受傷的嬰幼兒,並在治療這些兒童時向執法部門報告涉嫌虐待的情況。倡議者也呼籲關注懲教機構中的霸凌、暴力和性侵犯案件,同時指出這些設施往往人手不足,而且其人員沒有接受過足夠的培訓來諮詢和管理青少年囚犯。
中央和地方當局與私營組織協調,識別和援助高風險兒童和家庭,並提高公眾對虐待兒童和家庭暴力的認識。
童婚、早婚和強迫婚姻:
男性和女性的法定最低結婚年齡均為 18 歲,並由當局有效執行。
兒童的性剝削:
法律禁止對兒童的性剝削,當局執行該法律。《兒童與青少年性剝削預防法》修正案於2月生效,加大了對透過招募、引誘、拍攝兒童性交或淫穢行為,或製作顯示此類行為的圖像、影片或其他物品的犯罪者的處罰力度。該修正案還增加了對參與傳播或擁有此類兒童畫的人的監禁和罰款。
修訂後的法律要求,網路平台提供者、服務提供者和接取提供者透過網路內容保護機構、主管部門、警察或其他機構獲悉涉嫌兒童性剝削犯罪的,限制瀏覽或刪除此類網頁。他們還被要求將參與兒童性剝削的人的資訊保留180天,否則將面臨罰款。
雙方同意發生性關係的最低年齡為16歲。與14歲至16歲兒童發生性關係的人將被判處最高七年的監禁。與16歲以上但18歲以下的人發生性關係的律師將面臨最高三年的監禁或苦役或巨額罰款。
非政府組織報告稱,性犯罪者越來越多地使用手機、網路攝影機、直播、應用程式和其他技術來欺騙和強迫未成年女孩和男孩進行性活動。儘管修訂後的《兒童和青少年性剝削預防法》增加了處罰力度,但非政府組織聲稱需要額外的人力資源和資金來有效執行修訂後的法律。專家報告稱,近年來,網路上對兒童性剝削的通報穩步增加,反映出社會對這種犯罪行為的排斥程度越來越高。
有通報有兒童性交易。
反猶太主義
猶太社區規模很小,估計不到1000人,主要是外國居民。沒有關於反猶太主義行為的報導。
人口販運
請參閱國務院人口販運報告:https://www.state.gov/trafficking-in-persons-report。
基於性取向、性別認同或表達或性別特徵的暴力、刑事定罪和其他虐待行為
刑事定罪:
沒有法律將成年人之間自願的同性性行為、所謂的異裝或其他與性或性別特徵相關的行為定為刑事犯罪。沒有關於看似中立的法律不成比例地適用於女同性戀、男同性戀、雙性戀、跨性別、酷兒、雙性人、(LGBTQI+) 或其他性少數群體的報導。
暴力與騷擾:
針對 LGBTQI+個人的暴力行為報告很少,民間團體普遍認為警方的應對措施是充分的。
歧視:
反歧視法廣泛適用於公共領域;例如,法律規定雇主不得基於性別或性取向歧視求職者或工人,並禁止學校基於學生的性別、性別特徵、性別認同或性取向歧視學生。當局總體上有效地執行了法律,儘管當局委託 LGBTQI+民間團體調查LGBTQI+群體的生活條件,該團體在3月發布的一份報告發現,其成員仍然遭受來自家庭、工作場所和同儕群體的歧視。
合法性別認同的可用性:
儘管需要性別確認手術和精神病學評估的證明,但可以獲得合法的性別認同。法院下令救濟,免除了幾名原告提供手術證明的要求,但此類規定仍然存在。
非自願或強迫的醫療或心理實踐:
禁止醫生進行轉化治療。從業者可能面臨吊銷醫療執照和罰款的風險。衛生福利部對雙性兒童進行性別矯正手術的原則指示,醫生應將手術限制在緊急、必要的情況下,以盡量減少潛在的傷害。據報道,一些民間團體透過為LGBTQI+人士提供諮詢或舉辦研討會,在醫療機構之外進行所謂的皈依實踐。
言論、結社或和平集會自由的限制:
沒有關於LGBTQI+個人或團體受到此類限制的報導。
殘疾人士
殘疾人能夠按照法律要求在與其他人平等的基礎上獲得教育、醫療服務、公共建築和交通。該法禁止歧視有身體、感官、智力和精神殘疾的人,並規定當局必須向殘疾人提供某些服務和計劃。殘疾人享有選舉權和參與公民事務的權利。
當局努力實施法律和計劃,以提供對建築物、資訊和通訊的存取。官方網站和數位資訊平台符合無障礙指南,要求所有公共組織安裝無障礙設施或設備,為殘疾人提供無障礙通道。非政府組織認為,缺乏無障礙空間和無障礙交通系統繼續限制殘疾人的公民參與,特別是在台北以外的地區。
大多數殘疾兒童就讀於主流學校,但也為殘疾學生開設了單獨的小學、中學和職業學校。非政府組織聲稱,為殘疾學生提供的服務仍然很大程度上不足。
第7節 工人權利
A.結社自由與集體談判權
法律規定工人有權組成和加入獨立工會、舉行罷工和集體談判。該法禁止因工會相關活動而對工人進行歧視、解僱或其他不公平待遇,並要求恢復因合法工會活動而被解僱的工人。透過勞務派遣機構聘用的員工(即臨時工)沒有組織集體談判的權利。當局有效地執行了法律。違規者經常受到處罰,處罰與類似法律的處罰相稱。特別勞動法庭處理所有勞動案件,包括涉及工會的集體爭議。
法律規定工會分為三種:企業工會、工業工會和職業工會。企業工會必須有30名成員才能成立,每個企業只能有一個工會。他們負責就企業級集體協議中的直接勞工權利、工作條件和權利進行談判。員工人數少於30人的公司的員工只能加入專業工會或行業工會才能行使自己的權利。產業工會將同一行業的工人連結起來。專業工會必須在當地行政區劃的地理範圍內;禁止跨國界的會員資格。工業和專業工會有權就企業層面的工作條件進行集體談判,如果代表超過一半的僱員,則可以倡導全部門的福利。然而,據報道,雇主採取了增加員工人數等策略,因此無法達到50%的門檻。
罷工權利仍然受到嚴格限制
教師、公務員和國防工業員工沒有罷工權。公用事業、醫院服務和電信服務提供者等行業的工人只有在罷工期間維持基本服務的情況下才被允許罷工。當局可以在災難期間禁止、限製或製止罷工。只有在補償和工作安排等「調整」糾紛中,經過調解後,工人才可以罷工。法律禁止涉及法律保障權利的罷工,原則上應透過司法系統解決。
當局認為勞動爭議嚴重或涉及不公平行為時,法律要求進行調解。大多數勞資糾紛涉及工資和遣散費問題,通常透過調解或仲裁解決。調解通常會在20個工作天內解決大多數案件。具有法律約束力的仲裁通常需要45至79個工作天。法律禁止在調解或仲裁程序中進行罷工或其他抗議行為。勞工組織表示,這項禁令阻礙了工人罷工的權利。
勞動部與地方勞動事務部門協調監督勞動法的執行與執行。當局有效執行了規定結社自由和集體談判自由的法律。部門仲裁委員會審查反工會活動案件,當局對違法者處以罰款或恢復僱員職務。此類罰款與其他涉及剝奪公民權利的法律的罰款不相稱。
大企業常常給員工組織企業工會帶來困難
他們使用了諸如將工會組織者列入黑名單、禁止其晉升或將其調往其他部門等方法。這些方法在技術領域最為常見。三個科技園區的949家企業中,只有2個企業工會,共有32.3萬多名員工。
7月31日,化學公司科慕企業工會舉行罷工,抗議該公司計劃關閉工廠,導致259名員工全數裁員。工會先前曾試圖與公司管理階層協商賠償和遣散費,但未果,導致罷工。勞工部和地方政府幫助雙方維持對話,兩週後達成協議。然而,科慕立即解雇了管理該工會的四名員工,引發了進一步的違規行為,當地勞動部門已於10月開始調查。
B.禁止強迫或強制勞動
請參閱國務院人口販運報告:https://www.state.gov/trafficking-in-persons-report/。
C.禁止童工和最低就業年齡
法律禁止所有最惡劣形式的童工。法定最低就業年齡為 15 歲,但有一個例外,即允許 15 歲以下的兒童工作,前提是他們已完成初中學業,並且有關當局確定該工作不會損害兒童的身心健康。法律禁止 18 歲以下的兒童從事繁重或危險的工作。兒童的工作時間被限制為每天八小時,兒童不能加班或上夜班。
地方勞動局透過確保義務教育有效執行最低年齡法。違反最低年齡法的雇主將面臨監禁、罰款或兩者併罰,但很少對違規者實施處罰。今年沒有關於最惡劣形式的童工現象的證實報告。
D.歧視(見第6節)
E.可接受的工作條件
工資和工時法:
勞動部基本工資委員會制定了每年調整的最低工資。新的最低工資計劃於2024年1月生效。最低工資不包括某些工人,例如管理人員、醫生和其他醫護人員、園丁、保鑣、個人律師、公務員和家庭傭工。在台灣領海以外作業的漁船上的外來漁民的最低工資較低。非政府組織報告稱,由於缺乏工作時間規定,外籍家庭傭工的實際工資低於國家最低工資。法律規定雇主在工資和工時糾紛中承擔舉證責任。
正常工作時間為每天8小時,每週40小時,每三個月加班時間不得超過138小時,每月加班時間上限為46小時;連續工作日的限制為12天。員工加班可以獲得加班費。該法律要求某些部門的輪班工作必須有8小時或更長的強制休息時間,並將兩週內的工作日限制為 12天。
家庭工人和護理人員不受工作時間規定的約束。為了允許外國護理人員和家庭工人在一周的某一天參加宗教儀式,公共資助的「暫托護理服務」每天提供替代品。工資和加班違規現像在僱用農民工的製造業、家用汽車和漁業部門最為常見;然而,白領也面臨加班違規問題。最常見的違規行為是敦促員工接受額外休假時間而不是加班費。
職業安全與健康:
法律規定了適用於經濟中主要行業的職業安全與健康(OSH)標準。該法規定企業和派遣機構對臨時工的工傷負有責任。法律規定設立國家職業事故保險基金。根據法律,雇主必須為所有員工提供工作場所保險,將保險範圍擴大到至少182000名以前沒有保險的農民工。職業安全監察員透過例行檢查主動發現不安全勞動條件,對高風險產業加強檢查和風險評估。
工人可以自行脫離危險並向主管報告,而不會危及他們的就業。然而,如果雇主證明工人濫用了暫停工作的權利,則可以終止僱傭合約。
工資、工時和職業安全與衛生執法:
勞動部有效執行了工資和工時法律以及職業安全與衛生標準。處罰與欺詐或疏忽等類似犯罪相稱。當員工因不安全的工作條件而發生致命事故時,雇主將受到民事指控,但不會受到刑事指控。
中央和地方政府共有1033名監察員,略低於國際勞工組織針對工業市場經濟的標準。檢查員有權進行突擊檢查。當局可以對違反法律的雇主處以罰款並撤銷其僱用特權。被發現違反勞動法的雇主沒有資格獲得某些減稅或補助。
2022年進行的60873次檢查中,16.9%發現違規行為,主要涉及批發零售、物流運輸、住宿和餐飲服務業的工作時間和加班問題。檢查人員在6%的檢查中發現了工作場所安全違規行為。貨運和客運業的司機加班事故率高於平均。當局透過為所有抵達後的外籍家庭傭工提供為期三天的強制培訓計劃,努力確保外籍勞工了解自己的權利。雇主必須遵守這項培訓要求才能招募移工。
僱用了超過74萬名外國工人,主要來自印尼、越南、菲律賓和泰國;大多數人是透過勞工經紀人招募的。勞工部被要求對經紀公司進行檢查和監督,以確保遵守法律。該部經營一個外國工人直接僱用服務中心和一個線上平台,允許雇主在不使用經紀人的情況下僱用外國工人。在遭受剝削或虐待的情況下,外籍勞工可以更換雇主。
勞工部設有六種語言的24小時免費熱線服務,外國工人可以獲得免費法律諮詢、請求緊急搬遷和保護、報告雇主的虐待行為以及提出有關拖欠工資的投訴。這些服務已擴展到流行的訊息傳遞平台。報告的案件被登記在資料庫中,供執法部門追蹤。
外籍勞工協會堅稱,儘管有熱線電話並且當局有有效的應對記錄,但外籍工人往往不願舉報雇主的虐待行為,因為擔心雇主會終止他們的合約。工人在海上撥打熱線電話也很困難。
自一月以來,所有外籍家庭傭工和護理人員在抵達後都必須參加為期三天的培訓課程。該培訓就經紀工人的權利以及雇主或經紀人任何不當行為的報告機制提供了明確的指導。雇主必須遵守外籍家庭傭工的訓練要求,才能獲得招募工人的批准。
移徙漁民普遍遭受虐待和惡劣的工作條件。海外六個地點和一些國內港口的水產廳官員對停靠的懸掛台灣國旗的漁船進行了監視和檢查,使用多語種問卷採訪了外來漁民並檢查了船上的勞動條件。漁業局承認需要更多檢查員;它每年對遠洋捕撈船隊1100多艘船隻中的約 400艘進行勞動檢查。
官方估計,超過90萬名工人從事第二份工作或兼職工作,或從事“零工經濟”,特別是在快遞和物流服務業。一般勞工標準,包括適用於此類非正式工作的最低工資。當局要求外送平台為所有臨時工提供職業意外保險,並在颱風或其他自然災害期間暫停服務。當局估計,超過 82000名農民工與其合法雇主沒有聯繫,很可能仍在其他地方非正式就業,也沒有享有適用的勞動保護。研究表明,此類無證移民工人的就業主要集中在家務工作和製造業。
文中備註部分如下:
註1:該報告並未指出究竟哪個官員因違反人權而遭到起訴,對這點台灣人權觀察存疑。
註2:對於威權專制時期檢調機關慣用的羈押禁見手法,美國國務院2022年人權報告亦以“禁止少數在押人會客”表達溫和不滿,但台灣人權觀察強烈質疑該等手法違反聯合國人權公約,尤其是家人是否屬於“客人”定義,以及是否違反“無罪推定”原則。
註3:在台灣人權觀察發現的另一宗訴訟中(北高行113年訴字第000013號),被告行政機關,以保密為由,竟不允許原告查閱作為主要證據的聯調會審查報告,嚴重影響了原告應享有的法律攻防權及公平審訊權利。
註4:此段描述與2022年版有不同。2022年版引述“台灣記者稱批評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內容在台難以發表”,在台灣人權觀察網提出該說法“缺乏實例支持”的質疑後,2023年版又引述“台灣記者報告....”,該段報告同樣缺乏實例加以佐證,亦有政治化企圖,在大陸之台灣企業是否批評當地政府,已與台灣地區人權完全無關,此段內容缺乏正當性。
註5:台灣人權觀察報告了一宗在2023年11月21日香港移民申請登記參選立法委員的案例,該案涉及在台設籍已擁有公民身份的移民,是否應依據公民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5條享有平等參政權,也對人權報告中平等選舉權的結論提出了質疑。
註6:台灣並非所有法律都保護了少數族裔及移民擁有平等權利,兩岸條例21條、港澳條例第16條及國籍法第10條對外來移民獲得身份後參政、服軍職及組織政黨均有嚴格限制,等於該類法例是否涉及種族歧視及違反聯合國人權兩公約,台灣人權觀察提出了質疑。
註7:最近國民黨在立法院提出將大陸地區配偶申請等待時間從6年減到與外國配偶同樣的4年,而執政的民進黨政府表示反對,其主管機關陸委會在回復台灣人權觀察負責人公文中表示,希望凝聚社會共識後再做調整。
註8:美國國務院2023年台灣人權報告在該段文中多處直接使用“中國”等字眼,是否代表美國政府對台政策一貫立場出現變化?另外,個別字眼亦具有爭議性,如“大陸配偶抵達台灣後可立即工作”中的“抵達”定義是什麼?依據法律,無論大陸或外籍配偶,只要獲得依親居留證,均可在台工作;若無居留證,均不可工作。